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对于该项规定理解正确的有()。
- A
等价有偿原则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
- B
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据此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 C
等价有偿原则反映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交易关系的要求
- D
等价有偿原则与公平原则相同,可以互相替代
- E
赠与合同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解析
在交易领域,等价有偿原则几乎就是公平原则的全部,用来协调当事人之问失衡的利益关系,但是公平原则属于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存在并非等价有偿但是却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形,赠与合同虽然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所以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并不能画等号。以上是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对于该项规定理解正确的有()。A等价有偿原则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B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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