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的买卖合同规定,甲应于10月1日交货,乙应于10月7日付款。9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不同意。甲于10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说法是()。
-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其不交货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 D
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说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方未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情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上是关于甲与乙订立的买卖合同规定,甲应于10月1日交货,乙应于10月7日付款。9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不同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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