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3.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案例二: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长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
案例三:甲公司 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回单位后人乙公司帐上。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 :丙 是 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案例四: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五: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字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字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字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1.天字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案例六:甲开一个卖衣服的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五立方木料,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
2.乙无权搬走甲的家具。因乙的木料已经变成家具,家具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家具。
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及木料(或木料价款)。
案例七:某甲作水果批发生意,乙也作水果批发生意,甲要去广州进一批蛇果,乙委托甲代 购 50 0。公斤蛇果,甲办完后与乙结帐。一个月后,甲又去广州进荔枝,见品质好,价格合理,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价值1万元,回来后乙见市场不错,收下货 物 ,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甲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乙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甲提出要退连蛇果及第一批荔枝 一 起 退,否则就接货。
问:1.甲和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 此纠纷如何处理?
1. 甲的理由不成立,乙的理由成立。2. 甲与乙之间有三个法律关系。
(1 )乙委托甲代理购买蛇果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
(2) 甲第 一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但得到乙的追认。
(3) 甲第 二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乙也未予以承认。
3. 民法 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 本 案 甲前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乙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甲自行承担。
案例八、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案例九、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案例十、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案例十一、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
案例十二.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案例十三、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套,每套100元。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98年5月10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98年5月10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服装厂不同意,于5月12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分析: 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
案例十四.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甲于是将病羊丢弃于山上,任其自生自灭。乙路过发现了病羊并带回家精心照料,后该羊存活。半年后甲听说此事,便向乙提出要求返还该羊。问:(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羊的所有权,为什么?(2)乙对该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
案例十五.甲和乙各出资2万元和8万元共同购买的一个门面房。后出租给丙卖服装。丙多次向甲乙提出想买下来。甲一直未同意,后来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甲得知情况后,找来乙和丙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因为二人是共同买的房子,要卖必须一致同意,乙的私下转让无效。问:乙能否单独转让自己的部分,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分析: 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案例十六.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问:张某的主张对否?
分析: 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案例十七、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立两艘500吨机动钢质驳船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艘船造价30万元,交货日期为98年6月和7月各一艘,不履行合同支付5万元违约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造价的万分之五。乙造船厂于98年10月才交付一艘,并以国家调价为由要求支付35万元,并称另一艘要到年底才能交付。甲支付30万元后,打电话通知乙不再购买另一艘船。年底乙将船送至甲处,甲声称已电话解除合同因而拒收。问:(1)甲航运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甲用电话解除合同有效吗?(3)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分析: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案例十八.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问: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分析: 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
十九、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张大有妻子和子女甲、乙,张小有丈夫和一子丙。1995年1月张大遇车祸死亡,2月张平伤心过度去世。经查张平名字的存款有20万元。张小在处理父亲后事时也不幸去世。问:(1)确认张平的法定继承人?(2)确认张平的遗产范围?(3)张平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分析: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2)张平的遗产是10万元,存款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3)张平的10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
二十.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问:(1)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2)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分析: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十一.江某婚后去深圳打工,一次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小偷扒窃便勇敢上前制止。在搏斗时被歹徒用匕首刺成重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募捐活动,包括江某所在单位和商场等单位与个人纷纷捐助。在江某献身后的三个月,相关部门将这笔20万元的捐款送给江某的亲人。江某的父亲、母亲和江某的妻子为如何分配这笔钱发生冲突。问(1)这20万元是不是遗产?(2)假定江某的亲人有母亲、父亲、妻子、和2周岁的儿子,你能提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吗?
分析: .(1)20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20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
二十二.据报道重庆发生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居民郝跃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花盆砸在脑袋上,经半年抢救虽然保住生命,但落下终生残疾。但是经过多方调查走访没有找到肇事者。郝跃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该楼25名住户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定当时有人居住的22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每户赔偿损失8101元。南京的〈〈现代快报〉〉在报道民法典讨论时介绍:法院的这样判决将获得法律的明确依据。认为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分析:2002年12月29日《现代快报》转载记者对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王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像这类案件如果能找到责任人,自然有他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不了具体责任人,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住承担责任。(1)受害人无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相比较全体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更为公平。(2)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的安全。有人抛掷物品只要不承认就不负责任,社会成员就没有安全感。要全楼的人负责,对某些人是无辜的,这样维护了公共安全也是值得的。(3)对楼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赋予一定的责任,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谨慎,尽量考虑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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