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
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著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100元钞票洗坏。经过甲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
根据《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颤色变化。图案不清晰,舫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收回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的机关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但是根据“在同一法律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其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还包括“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以乙储蓄所的那位储蓄员的解释是于法不合的,应当回收甲夫妇的残缺一百元人
民币纸币。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乙储蓄所应当收回甲的残损币并兑换50元的完整币给甲夫妇.之后将残缺币交存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
(三)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他超越特别授权范 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幕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征票。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答:票据伪造。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答: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五)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判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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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而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
答:所谓“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书面凭证。代币票券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币票券直接危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独有的发行机关和管理机关,代币果券作为一种变相货币,实质上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的侵害;二是由于其充当支付手段,具有定社会购买力,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又不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之下,对通货膨胀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有些企业借给职工谋福利之际。印制了代币票券,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丁消费基金的支出;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因此,国家对印制、发行代币票券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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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这两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5家分支机构,诈骗分子以金钱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和贴现方式骗取银行资金2.58亿元,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银监会责成有关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家锻行共处理工作人员35名,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和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李晓燕、杨红霞、陆世勤、石世芳、黄学良等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银监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移送司法机关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取消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终身和lO年、8年、5年的决定。银监台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吸取上述案件教训,分析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1.银监会具有何种法律地位?与各商业银行间是什么关系?
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粪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和《商业银行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银监会与各商业银行间是监督管理和被监督管理的关系。
2.查处本案体现了法律授予银监会的何种职权?除本案体现的职权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哪些?
答:本案体现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除此之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变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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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困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丁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兴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镐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正分支机构时哪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率金总额的60%。E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九)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答: 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首先,《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
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十)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盘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司,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人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己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兰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
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答: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答: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什么是汇票贴现?
答: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答: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的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十一)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据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请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答: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答: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贵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任。
(十二)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
1 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答: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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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欹。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台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
答:有理。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将获赔的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
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敞期届满以时,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
答:或是提前偿还建行的债务,或是交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挹存。
获赔保险金是180万元,债务是100万元.超过部分仍归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
可以。
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说明理由。
可以。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租赁权对一个已出租的财产上设立的抵押继续有效,所以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新的所有人——建行的要求
(十四)某建筑公司和某房产开发公司为某服装公司承揽工程建设因劳务费发生纠纷,遂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某仲裁庭裁决由服装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30万元,采用支票的付款方式。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将泼支票交付给某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其管理支票项下的资金。1年后,该信托投资公司停止营业并被宣告破产。建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获悉,遂根据‘‘信托协议’,要求信托投资公可的清算人支付上述资金。信托投资公司的请箅人以“支票项下的资金已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其他资金混合”为由,拒绝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提出的优先受偿要求,只同意将其作为一般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问:信托投资公司行为是否违法,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是否有权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建筑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有权就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则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本案中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混合,已经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在该信托投资公司停止营业并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应属于破产清算财产。某建筑公司和某房产开发公司是委托人,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企业受托人因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的,其受托管理经营信托财产的职责就此结束,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与企业的其他财产区别开来.在处分企业财产之前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心此,基于信托协议.某建筑公可和某房产开发公司对信托财产应享有别除权,即在破产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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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甲与己签定信托协议.甲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处房产委托给乙,由乙(受托人)进行管理与处分。并约定以甲未成年的儿子丙为受益人。乙在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巾,以戊的名义租赁信托财产中处于乙经营场所附近的一处房产供自己使用,租赁台同约定支付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丙的法定代理人获悉此事后,耍求乙对因租赁同台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必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乙的拒绝。丙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的行为具有何种性质,是否违反信托法?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乙的行为属于受托人的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违反信托法的规定。我国《托法》禁止受托人进行自我交易。《信托法》第25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陆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该法第26条规定:“受托人除依州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斯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已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28条规定: ‘受托人不得将其同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的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捐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原则上,我国法律不允许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允许受托人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在本案例中,受托人己实际上是借用戊的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租赁信托财产,是实际的租赁人。因此。可以认定.租赁合同的实质是乙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既未经过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也未经过信托协议的确认,并且.交易非依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由此,可以认定乙的行为属于受托人的自我交易行为。根据《信托法》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己应按照丙法定代理人的要求将该交易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对因租赁台同的履行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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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A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B上市公可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没有停止对B公司股票的买人,这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A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B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
请问:A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A公司存在违规行为。A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舾面报告,通知B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A公司不得再行买卖B公司的股票。而事实上,A公司井没有这样做。当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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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9年4月,A省甲市发起设立家综台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甲证券)。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委工作人员;李某原为A省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但因1997年为一家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师资格;吕某现同时兼任另一家证券公司的监事。这些情况没有向证监会报告。公司成立后,为了自营购买某股票,于1999年10月lO日至10月25日.动用资金52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人的保证金。这些情况被证监会发现。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李某、吕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李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自被撤销资格之目起未逾5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
吕某也不可以。《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2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答:①证券经纪业务;②证券自营业务;③证券承销业务。
3 A甲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客户?
答:构成了欺诈客户的行为。
A甲证券在营业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为自己牟取利益.损寄了客户的利益。
4 A甲证券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答: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类北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
5 A甲证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获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
答: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③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舟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一)甲女于1996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于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空。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一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目,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
问:该笔保险台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由准领取?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该笔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甲舟其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甲应领取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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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田某为个体运输户,1997年10月为其新买的东风牌载重车在甲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1998年2月15日,此车被盗,两天后,田某接到交警队的通知,称其被盗的东风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窃贼已逃跑。两车均被撞变形,司机受伤严重。经现场勘验,责任全部在窃贼。面包车司机家属要求田某赔偿。田某认为自已投保丁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损失险,窃贼撞伤面包车司机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田某遂提起诉讼。
请结合案例同答下列问题:
1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三类,本案涉及了哪类?
答案: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本案涉及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
2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答案: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说明理由。
答案:正确。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约予以补偿;但本案中.窃贼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4面包车司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事故是由窃贼造成的,故一切损失由窃贼承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田某东风车损失后.是否有权向窃贼追偿?说明法律依据。
答案:有权追偿。《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以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保险人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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