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 简述对纳税筹划定义的理解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对其更深层次的理解是: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来讲,其在经营、投资、理财等各项业务中涉及税款计算缴纳的行为都是涉税事务。只有纳税人在同一业务中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涉税行为以期减轻相应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更清楚地界定了“筹划”的主体是作为税款缴纳一方的纳税人。
(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3)纳税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是一项正当权利。个人和家庭作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也有权利谋求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大化。纳税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无偿付出。纳税筹划是企业、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4)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这种综合性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纳税人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第二,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过程中面临的应缴税种不止一个,而且有些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体税负最低。第三,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
2. 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
(2)市场竞争的压力
(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
(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
3.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留下哪些筹划空间?
(1)适用税种不同的实际税负差异。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适用税种不同会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别。各税种的各要素也存在一定弹性,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差异的综合体现。
(2)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各税种通常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子法律上的规定,以确定纳税主体身份。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纳税人转变了经营业务内容,所涉及的税种自然会发生变化。第二,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使自己避免成为某
税种的纳税人或设法使自己成为低税负税种、税目的纳税人,就可以节约应缴税款。第三,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换自身性质,从而无须再缴纳某种税。
(3)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不同的课税对象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而同一课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性,这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提供了空间。
(4)税率的差异性。不同税种的税率不同,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分布或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润就多,这就诱发了纳税人寻找低税率的行为。税率的普遍差异,为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5)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税额减免、税基扣除、低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等,这些都对税收筹划具有诱导作用。
4. 简述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筹划的守法原则,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这是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2)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目的是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从全局出发,把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动态的整体来考虑,并以此为依据,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3)事先筹划原则。纳税筹划是筹划者根据对自身未来一定时期可能的经营、理财等行为做出的安排。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纳税人的某项行为发生后就已经产生,并不是计算缴纳税款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4)时效性原则。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筹划者应随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对纳税方案作出必要的调整,以确保筹划方案适应最新政策的要求。
(5)风险规避原则。纳税筹划也像其他经济规划一样存在一定风险。纳税筹划从一开始就需要将可能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筹划方案的选择尽可能选优弃劣,趋利避害。在筹划方案执行过程中,更应随时关注企业内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分散、化解风险,确保纳税筹划方案获得预期效果。
5.简述纳税筹划的步骤。
(1)熟练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纳税筹划的依据,因此,熟练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进行筹划的首要步骤。筹划者在进行筹划之前应学习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而且在整个筹划过程中,对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都是不能忽略的。
(2)分析基本情况,确定筹划目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基本情况及对筹划的目标要求,以便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需了解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往投资情况、投资意向、筹划目标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
(3)制定选择筹划方案。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纳税人情况及筹划要求,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筹划空间:搜集成功筹划案例、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划方案。
(4)筹划方案的实施与修订。筹划方案选定后进入实施过程,筹划者要经常地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了解纳税筹划方案执行情况,以保证筹划方案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筹划效果。在整个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筹划者应一直关注方案的实施情况,直到实现筹划的最终目标。
6.简述纳税筹划风险的形式
(1)意识形态风险。纳税筹划的意识形态风险是指由于征纳双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目标、效果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引起的风险。
(2)经营性风险。经营性风险一般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由于管理、市场与技术变化等引起的种种风险。
(3)政策性风险。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能遇到的风险,称为纳税筹划的政策性风险。
(4)操作性风险。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操作,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层次多,立法技术错综复杂,有的法规内容中不可避免存在模糊之处,有的法规条款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这就使纳税筹划具有很大的操作性风险。
7.如何管理与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会给企业的经营和个人家庭理财带来重大损失,所以对其进行防范与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面对风险,应当根据风险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一般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和管理。
(1) 树立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2) 随时追踪政策变化信息,及时、全面地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动态变化。
(3) 统筹安排,综合衡量,降低系统性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4)注意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实现成本最低和收益最大的目标。
8.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纳税人筹划与税收制度有着紧密联系,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筹划方法。概括起来,纳税人筹划一般包括以下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
(2)纳税人身份的转变。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变身份,合理节税。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存在多种情况,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转变,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3)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灵活运作,使得企业不符合成为某税种纳税人的条件,从而彻底规避某税种的税款缴纳。
★9.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入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 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 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
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二是税基均衡实现。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三是提前实现税基。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
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 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10. 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1)比例税率的筹划。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筹划者可以通过分析税率差距的原因及其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寻找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 %的基本税率,还有13 %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征收率为3 %。通过对上述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找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此外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存在多种不同的比例税率,可以进一步筹划比例税率,使纳税人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2)累进税率的筹划。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税率的爬升。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强;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纳税人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相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个项目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人所得税来说,采用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11. 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 税负前转。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税负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
商、批发商、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由于税负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顺转。
(2)税负后转。税负后转即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供给者负担的形式。由于税负后转是逆着商品流转顺序从零售到批发、再从批发到生产制造环节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逆转。
(3)税负混转。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所采用的方法。例如纺织厂将自身的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后续环节的印染厂,另一部分
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企业——纱厂,还有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税负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税负前转与税负后转等的结合
(4)税收资本化。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
12.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1)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究竞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相同。
(3)税收制度。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13.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 %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含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 % ,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 %的低税率,一般
纳税人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4.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人的计税规定。
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经营中,有时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完全分开。因此,税法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收人的征税方法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选择营业范围并考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
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有以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 %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
括两种: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既经营税率为17 %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 %的农业用生产资料;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同时又从事娱乐业,前者的营业税税率为5 % ,后者的营业税率为20 %。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经营
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5.简述消费税纳税人筹划原理。
因为消费税只对被选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只有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个人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所以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时间。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这是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因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16.为什么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一般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17.简述消费税税率的筹划原理。
消费税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固定的。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1)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同一税目的不同子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
(2)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率也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同样消费品,税目相同,但子目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某些在价格临界点附近的消费品,纳税人可以主动降
低价格,使其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合较低税率。
(3)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有兼营不
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要健全财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以免由于自身财务核算不明确导致本应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负。
(4)在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售。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如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套销售,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按组套内各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全面进行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对外销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负,则可选择成套销售,否则不应采用此办法。
★18.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如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经营者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合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例如,合并企业的一方所提供的应缴营业税的劳务恰恰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劳务的行为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合并以后,由于合并各方形
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通过使某些原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转移至境外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额税纳税人。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境内”是指:其一,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其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另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些跨境劳务或承包、承租劳务排除在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之外,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9.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企业的货物销售与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那么,
其提供的劳务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加强核算,对应税劳务和非应税货物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计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的餐厅,若不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将按照娱乐业额20 %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兼营的不同税目,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当征收营
业税。由于混合销售时在同一项业务中包含适用不同税种的收入,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两类收入,为此,需通过单独成立承担营业税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种计算应缴税款。
★20.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纳税筹划要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身份的调整,可以使在同样所得情况下所缴纳的所得税出现差异。那么,究竟是公司制企业应缴所得税较少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应缴所得税较少呢?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l )不同税种名义税率的差异。公司制企业适用25 % (或者20 % )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使用最低5 %、最高35 %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公司制企业税负是较为固定的,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的,因此,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重于公司制企业。实际上,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很大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就会趋近于35 %。
( 2 )是否重复计缴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要缴纳公司与个人两个层次
的所得税;后者只在一个层次缴纳所得税。
( 3 )不同税种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的差异。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时,要比较公司企业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多,另外,企业所得税为企业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留有较大余地,使企业有更多机会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减轻税负。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由于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因此,当企业可以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 4 )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数越多,按照低税率计税次数越多,总体税负越轻。。
21.简述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项目的法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下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
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
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不得扣除。
22. 简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时费用项目纳税筹划的一般思路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允许扣除项目和不允许扣除项目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从涉税角度看,企业的费用项目可以分为三类: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税法对这三类费用的不同规定分别作出安排。
(1)对于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要分项了解税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各项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及具体计算方法,并应注意税法在一定时期内可能的调整与变动。我国从2008 年l 月l 日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费用主要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在准确把握此类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遵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标准进行抵扣,避免因纳税调整而增加企业税负。或者说,这类费用的实际支出尽量不要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因为一旦超过标准,就意味着超过标准部分也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按其规定标准尽量用足,使其得以充分抵扣。因为,既然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就说明标准之内的费用支出实际上是税法提供的免税空间,如果没有充分抵扣,说明企业没有最大限度利用税法给予的免税空间。
结合第一点和第二点,可以说,如果企业对税法有扣除标准规定的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恰恰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相同,则说明企业在这方面的筹划是最到位的。
第三,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转化费用项目,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加大扣除项目总额,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以及各项税金等。对于这类费用可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正确设置费用项目才能保证纳税申报时将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与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准确区分开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由于两类费用划分不清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合理加大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的开支可适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有多种摊销方法的费用项目,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采用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的方法。例如,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摊销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盈万情况而定:在盈利年度,应选择使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方法,使其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在可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应尽可能合理、合法地加大费用开支,不要浪费费用分摊的抵税效应;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正常年度摊销额增大的摊销方法。
(3) 对税法给子优惠的费用项目,应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为充分运用这项政策,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各生产经营岗位的实际需要,对聘用残疾人员并不影响其工作效率的岗位可聘用部分残疾人员,聘用的残疾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规定。
23.简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嘉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对应的税额,
也就是说,月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
工资薪金所得常用的筹划方式有:
(1)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化筹划。对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从而减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高档税率征税的部分
(2)工资、薪金所得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可以提高每个人的消费满足程度,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随着收入的提高,税收负担也会加重。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而把向员工支付现金性工资转为为员工提供福种不但可以增加员工的满足程度,还可以减轻其税负。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2005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 年l月l 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4.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都有哪些筹划方式?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 %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足4 000 元的可扣除800 元的费用,收入额在4 000 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 %的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 元至50 000 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 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通常有如下方式:
(1)劳务报酬所得取得时间的筹划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劳务报酬所得分为多个月取得,那么就可以分开核算个人所得税,增加扣除额,从而降低税负。
(2)劳务报酬取得项目的筹划
劳务报酬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取得人员的筹划
对多人合作承担同一劳务而言,劳务的需求方是根据该项劳务本身支付报酬的,而承担劳务者则是根据合作者人数和工作量分配报酬的。对同一项劳务报酬而言,承担劳务者为一人和多人,其税负是不一样的。
(4)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的筹划
对于某些行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的收入所得,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时,就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低时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可能低于免征额,造成总体税负高。这时,较为平均地在各月支付
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就可以使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5)劳务报酬费用转移的筹划
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者,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纳税人可以要求被服务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而相应降低名义上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相应降低,减少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种这样可使取得劳务报酬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税后收益水平。
(6)劳务报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换的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所得的性质属于劳动所得。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应分清自己提供的是哪种应税行为,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区分开来分别依照不同的税率纳税,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税负。
25.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外,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配合国家有关制度改革,又规定按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存人银行个入账户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
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有以下两种方法:
(1)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第一种筹划方法
第一种筹划方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①安排教育储蓄。在征收利息税时期,为了避免利息所得缴税,首选教育储蓄。但是由于税法对教育储蓄的限制条件也较多,如每户的最高限额为2 万元,对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并不适用;而且当银行储蓄停征利息税时,安排教育储蓄也没有了纳税筹划的意义。
②进行国债投资。购买国债是一种较好的纳税筹划选择。其优点在于国债票面利率高,有时还高于教育储蓄的利率;缺点是一次性投入较大,对于个人而言,如果不能一次拿出较大数额的资金进行投资,国债投资的减税好处并不明显。
③投资股票。对于资金充裕的投资者可以考虑投资股票,但是投资风险较大。
④保险。保险虽然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是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投资而是投保,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而且我国目前对保险理赔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种筹划方法
由于股息、红利所得一经分配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也有递延纳税期限的限制。所以,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种筹划方法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将保留的盈余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出去,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间接的节税收益。
总之,对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要结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合自己的最佳选择。
26.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为什么要控制增值率?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就是经常讲的“避税临界点”,纳税人应根据避税临界点对税负的效应进行纳税筹划。免征土地增值税其关键在于控制增值率。
设销售总额为X,建造成本为Y ,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 .1Y ,加计的20%扣除额为0 .2Y ,则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
X×5 %×( l + 7 % + 3 % ) = 0 .055X
求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关系,列方程如下:
20%
解得:X=1 .67024Y
计算结果说明,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67024 。可以这样设想,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时,如果所定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值小于1.67024 ,就能使增值率小于20 % ,可以不缴土地增值税,我们称1 .67024 为“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即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销售额如果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67024 倍,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在会计资料上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建筑面积(或可售面积)是已知的,单位面积建造成本可以求得。如果想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用“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控制售价。
27.简述印花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1)模糊金额的筹划。模糊金额筹划法,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下简单的筹划,便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款。
(3)最少转包次数的筹划。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就应按税法规定纳税。这种筹划方法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减少书立应税凭证,从而达到节约部分应缴印花税款的目的。
28.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答案: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2 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2 分)
2. 市场竞争的压力(2 分)
3. 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2 分)
4. 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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