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

时间:2024-04-27 18:26:57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三、简答题

1.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可以免责的情况主要有:(1)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即不管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管买卖合同及其履行;不管买卖双方的关系及实际情况。(2)信息传递免责。银行对任何信息传递中的错误概不负责;(3)不可抗力免责。银行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4)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2.在对专利保护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主要包括:(1)协议规定了专利权授予的普通性和非歧视性,引入了当今发达国家专利保护的一般原则。(2)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如要求各成员方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保护。(3)完善了专利保护制度。规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包括禁止第三人制造、使用、销售或以此目的进口专利产品和以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权利。(4)统一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专利保护期自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3.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2)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买方。

5.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划分问题主要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2)过失划分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无违约过错时,才适用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即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国际贸易惯例,则风险转移问题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而不适用公约。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即货物在划拨于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6.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划分的原则。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7.不可抗力及其构成要件。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含义有三: 第一,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 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范围各异,故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应有所不同。换言之,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受限于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而且,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以其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迟延履行 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8.国际运输货物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代位追偿原则

9.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的共同点。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即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其共同点有:第一,三种贸易术语都只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如果船舶没有明显的船舷时,应分别选择FCA、CPT和CIP三种术语来代替。第二,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在卖方国家的装运港交货,都不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

第三,三种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第四,三种术语下的出口报关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进口报关手续都由买方负责。

9、重商主义也称作“商业本位”,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16~17世纪是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15-18世纪中在欧洲流行,后为古典经济学取代。认为一国积累的金银越多,就越富强。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禁止金银输出,增加金银输入。该名称最初是由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一书中提出来的。重商主义思想对推动国际贸易理论及资本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0.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答:(1)卖方实际履行。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3分)(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2分)(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2分)(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3分)

11、平安险的承保范围答: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等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等。由此可见,平安险并非对所有的单独海损都不赔,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仍给予赔偿,只是对仅仅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

12、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答: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可概括如下。

卖方责任:(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给买受人以充分的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责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和费用;(4)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关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负费用租赁船只并将船只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予卖方充分的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3)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货物所需的税捐和费用;(4)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13、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详尽的通知;(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3)负担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4)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提供相应的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洁已装提单和保险单。

2. 买方的义务(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支付货款;(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及卸货费用;(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4)负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CFR——成本加运费A 卖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4、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5、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6、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B 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2、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3、自费订立保险合同4、买方必须在卖方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5、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6、买方必须接受卖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7、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14、《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成四组:答:《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成四组:按英文字母E、F、C、D排列分为:①E组。EXW是工厂交货。在这一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小。②F组。包括FAS是船边交货;FOB是船上交货;FCA是货交承运人。FOB、FAS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③C组。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和CIF只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任何方式的运输。④D组。DAF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主要是公路和铁路;DES、DEQ主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DDU、DDP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DP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15、 贸易术语按交货方式的不同,分为:答: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EXW、FAS和D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FOB、FCA和C组术语为象征性交货。

16、《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答::①对1980年文本作了增加,合并和修改;②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分十项说明;③将术语分类;④单据要求。

17、 FOB、CIF、CFR的共同点在于:①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②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③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限;④交货性质: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

18、FCA、CIP和CPT与FOB、CIF和CFR的区别:①在适用范围上:FCA、CIP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OB、CIF和CFR主要用于海运。②在交货地点上:前组交货地点在内陆,后组则在装运港。③在风险移转方面:前组以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限;后组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④在提交单据方面:前组只能证明货已交承运人的收据;后组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19、简述CFR术语和CIF术语的区别1.答: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价格构成。按CFR 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都与CIF术语相同。

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主要采取概括式和排除式来确定其适用范围。(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采用概括式规定。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采用排除式规定。(A)公约第二条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6种合同: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所进行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B)公约第三条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C)公约第四、五条未规定有关下列实体问题的内容:①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②对售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③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死亡的责任问题。

21、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立场有何不同?答: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美国主张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强调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联系,把服务贸易作为关贸总协定范围的谈判议题,以此为基础实行整体互惠原则,用货物贸易的让步换取别国服务贸易让步;应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协议,GATT主要原则适用于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方面,服务贸易应包括尽可能广的范围。发展中国家鉴于其在服务贸易上的劣势地位,坚持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自由化程度应取决于各成员的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应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阶段地开放市场。服务贸易有自身特点,不应属于关贸总协定内的谈判议题,是与货物贸易不同的独立议题,差别待遇是服务贸易协议必要的组成部分,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别优惠,把国民待遇作为普遍性义务则不可接受。应明确服务贸易自由化不是谈判的根本目标,自由化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手段目的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助于其进入世界市场;服务贸易自由化应使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保持平衡,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应尊重各国主权、法律和政策目标。

22、简要回答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答: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首先,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宣告只有在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其次,在遇到不可抗力时,义务人虽可不履行相关义务,但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不能履行义务的影响通知对方,而且承担因未发出适当通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三,在出售保全的货物时,拟出售方事前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2.保全货物的义务。在买方违约、卖方仍占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或在卖方违约、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准备退回货物时,权利方必须视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权利方尤其是买方不能因为对方违约而对货物置之不理。由此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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