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1、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某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2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对合同履行费用及争议解决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乙方按约定的期限交货。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2万元运费发生争议,因此甲方未按期付货款,虽经乙方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乙方遂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并支付2万元运费。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哪方承担?说明理由。(3分)
(2)乙方是否应退还20万元定金?说明理由。(2分)
(3)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3分)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诉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分)
2、 2006年8月1日,康先生在M商场购买冰箱一台,当日开具了发票,产品保修卡上注明的保修期为1年。4个月后发现该冰箱经常不制冷,便找商场要求退货,商场认为此问题可以通过修理解决,让康先生去找维修站,维修站于当月16日将冰箱取走,7天后修好送回。到了2007年8月5日,该冰箱又出现故障。经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康先生又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康先生的冰箱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康先生的冰箱是否过了保修期?为什么?
(2)康先生的第二次退货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中学与乙服装厂签订了学生校服定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5万元;开学前一周内乙厂先交付校服,开学后两周内甲中学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厂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中学中止交货,并要求甲中学先付货款。甲中学拒绝并要求乙厂按约定时间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付校服。经协商未果,甲中学通知乙厂限3天内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厂中止交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应承担,则承担什么责任?
(3)甲中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4、甲于2006年5月从A公司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视机一台,2007年3月,该电视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致使正在看电视的甲的眼睛和右上肢严重受伤,并使其客厅其他电器等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1)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2)本案中的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3)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
6、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研究所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l)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万元(人民币,下同),A、B、C各出资15万元。其中:A用货币出资5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B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货币出资5万元;C用专利权作价出资15万元。(2)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出资的人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且B已将货币出资的5万元存入了准备设立的D公司的临时银行存款账户上,只有A应出资的5万元货币尚未到位。(3)由3人组成的公司设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设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鉴于公司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兼任监事。
问:(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2)D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A、B、C的出资方式和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5)D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是否合法??
+7、蒋某与刘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经过协商,在2006年1月2日提出一套公司设立方案:由二人出资成立北京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从事家用小电器销售;鉴于新天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刘某担任,同时刘某兼任该公司监事;2006年1月14日新天公司聘请蒋某的舅父张某担任公司经理。(张某此前曾任A公司董事长,由于张某玩忽职守、经营不善,导致A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破产清算于2005年3月8日完结。)该设立方案经过修改后,于2006年2月1日登记成立了新天公司。
2006年3月5日,新天公司与K公司签订了电风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天公司在2006年3月10日向K公司支付4万元的电风扇价款,但新天公司在支付价款之前,又与M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M公司来承担向K公司支付4万元电风扇价款的义务,新天公司在签订该债务转让合同后,将这一债务转让事项通知了K公司。
同年8月,新天公司在向消费者马某销售电风扇时,在电风扇质量介绍方面有严重欺诈行为,以致马某购买电风扇后在使用过程中遭受2万元的财产损失。
问:(1)新天公司原设立方案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依据现行《合同法》,新天公司与M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消费者马某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新天公司增加赔偿使用电风扇时所遭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为什么?
+8、某一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张某出资20万元人民币和李某出资1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的,张某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在交纳所得税后盈利9万元人民币,张某便命令会计支付给自己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李某4万元,会计照办。
问:该分配行为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答:该分配行为在多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1)张某无论作为股东还是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都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做出所谓分配决定。合法的分配程序是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然后由有关人员或部门执行。另外分配方案本身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后盈利9万元人民币应该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本案不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问题)而不应该全部分掉。第二,本案张某和李某共计分得12万元人民币,已经超出盈利金额,将股本分掉,实质是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2)张某和李某应该将分得的款项退回公司,依法重新分配。
+9、2003年10月15日,某研究所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该研究所互联网工程建设。
2003年11月2日,乙公司因购买上述工程所需网络设备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设备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网络设备,货款总金额为68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总货款的20%,其中一半作为预付款,一半作为定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丙公司将网络设备直接发运到研究所,研究所接到货后5个工作日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网络设备只能用于研究所的网络工程建设。
但是,在网络设备发到研究所5个工作日后,乙公司对应该支付给丙公司的货款一直不予理睬。乙公司在研究所的网络工程项目已完成,研究所尚欠乙公司58万元的网络工程款已到期,但乙公司并没有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催要该笔到期款项。
问:
(1)丙公司可否直接向研究所要求支付货款?
(2)丙公司如何高效率地实现其债权?
(3)乙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多少款项?
答:
(1)尽管丙公司将网络设备发运到研究所,但丙公司与研究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研究所收货属于接受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而不是当事人。研究所不因收货而欠丙公司货款,只欠乙公司的网络工程款。所以,丙公司不能要求研究所支付货款。
(2)丙公司高效率地实现其债权的有效途径是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法院判决研究所将其欠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丙公司。因为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完全成就。首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其次乙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研究所的到期货币债权;乙公司对研究所的债权并不是专属于乙公司自身。
(3)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约定了定金,乙公司违约,应该丧失定金(6.8万元人民币)的所有权,所以,乙公司还须向丙公司支付61.2万元。
八、案例分析题
1、(1)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 万元运费依法应由乙方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乙方有权不退还20 万元定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乙方向A 市法院起诉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1)未过保修期,按照有关规定,“三包”的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因此,康先生的冰箱在扣除第一次修理的7天后,并未过保修期。
(2)康先生的要求合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实行“三包”的产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商场应退货。
3、
1)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按我国《合同法》规定,乙厂中止交货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有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而乙厂仅是听说,缺乏确切证据)。
(2)乙厂中止交货应承担法律责任。应向甲中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违约金5000元。
(3)甲中学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按《合同法》规定,乙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1)人身权利和财产受到损害
(2)向A公司提出赔偿,无法得到满意的赔偿损失,可向B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直接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
(3)应当承担甲的医疗费、财产损失费、还有误工费等。
5、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丙并不拥有房子的产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
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6)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
(1)拟设立的D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符合法律规定。
(2)D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45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A、B、C的出资方式和实际出资过程不完全合法。
1)C以专利权作价15万元出资,违反法律对无形资产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20%的限制;
2)A的货币出资未到位,违反法律对全体股东实缴出资的要求。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5)D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不完全合法。
+7、
(1)①刘某同时担任新天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②新天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经理不合法,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案中,张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期间,由于其玩忽职守、经营不善,导致A公司破产,说明张某对A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同时,自A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即2005年3月8日)到2006年1月14日新天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经理,时间未超过3年,故新天公司聘请张某担任经理不合法。
(2)该债务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新天公司作为债务人,只是在签订债务转让合同后才通知债权人K公司,即未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该债务转让合同无效。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为马某购买电风扇的价款的一倍,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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