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国际民事诉讼规范来实现的
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2.“结果选择说”是由哪一位学者提出的()
A.美国的卡弗斯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莫里斯
D.德国的萨维尼
3.史密斯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8年死亡。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史密斯的本国法;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涉外继承应适用史密斯的住所地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丙国法院据此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做法属于()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其住所
B.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地方为其住所
C.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住所,则以其国籍国所在地作为其住所
D.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住所,则以其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5.在某一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中,假设侵权行为地与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位都位于甲国;而受害人的惯常居所与取得产品的国家均位于乙国,
根据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应当适用()
A.甲国法
B.乙国法
C.甲国法或乙国法
D.原告选择的法律
6.一艘悬挂荷兰国旗的船舶,在经由日本到中国的运输途中,在韩国领海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如果本案在中国法院起诉,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
A.荷兰法
B.韩国法
C.中国法
D.日本法
7.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于1993年于中国结婚,后甲留学加拿大并于加拿大某公司工作。1997年,甲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提起离婚诉讼,乙得知后也委托律师在中国其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关于离婚的条件问题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有关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B.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关于离婚的条件及财产分割问题,都应适用中国法。
C.由于加拿大法院先行受理,因此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D.如果中国法院先行受理,可以行使管辖权,但有关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8.甲国与乙国均为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B公司在乙国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钢材,货物将运抵乙国某港口。根据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允许双方当事人采取默示选法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应当适用甲国法
B.允许双方当事人采取默示选法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应当适用乙国法
C.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应当适用乙国法
9.我国1991年加入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1997年加入的《域外取证公约》均指定()为有权接受转递此类文书的机关。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司法部
D.外交部
10.下列关于中国国际经济仲裁贸易委员会的陈述正确的是()
A.它与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
B.其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和厦门设有分会
C.其总会和分会不是同一仲裁机构
D.它是中国贸促会属下的一个民间性全国常设仲裁机构
1.B
2.A
3.B
4.A
5.B
6.C
7.B
8.B
9.C
10.D
二、多选题
1.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于解决()
A.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B.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法律冲突
C.继承领域的法律冲突
D.婚姻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
A.识别动产和不动产
B.物权的取得、转移与消灭的条件
C.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D.船舶和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假设甲、乙两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丙国为非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可以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位于丙国的甲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乙国公司之间缔结的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丙国的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之间缔结的合同
C.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丙国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公司之间缔结的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丙国的甲国公司和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乙国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甲国的法律
4.下列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公约不调整遗嘱的形式与立遗嘱的能力问题
B.公约引入了意思自治的连结点
C.公约采用了直接反致制度
D.公约注重被继承人属人法的适用,在属人法的连结点上倾向于选择惯常居所与住所
5.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下列哪些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A.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B.涉外离婚
C.涉外海事纠纷中的船舶优先权
D.涉外海事纠纷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能被选择的连结点包括:()
A.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B.被抚养人的住所地
C.扶养人的国籍国
D.扶养人的惯常居所地
7.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旅游期间,驾车正常行驶
时被该国某公司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涉外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当适用甲国法,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当适用中国法
D.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当适用甲国法,如果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适用与甲国法最近似的国家的法律
8.在我国,下列哪些法律中包含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
A.《票据法》
B.《继承法》
C.《婚姻法》
D.《民法通则》
E.《民用航空法》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所有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选择法院
B.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当事人可以选择与案件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有关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
10.根据我国参加海牙《送达公约》时提出的保留,以下哪些送达方式未被我国接受?()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个人送达
D.外交代表送达
参考答案:
1.BC
2.AB
3.CD
4.AB
5.BCD
6.ABC
7.ACD
8.ABDE
9.BD
10.BC
三、名词解释
1.准据法
2.识别冲突
3.合同自体法
4.既得权说
5.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四、问答题
1.举例说明分析选择型的冲突规范。
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3.试述1958年《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案情:
李某为居住于印尼的华人,1955年李某在中国广州旅游期间与范某相识,同年,二人在中国广州结婚,婚后生育4子1女,并收养一女王某。1958年,李某重返印尼。1996年2月,李某在回家探亲途中,因身患重病,停驻香港,不治身亡,未留遗嘱。
李某在广州遗有价值300万人民币的三栋别墅及150万元存款,在沙特阿拉伯遗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印尼遗有房产一套,汽车2辆,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对于李某遗产的继承,王某、范某及李某的亲生子女产生争议,诉至我国广州法院。
问题:
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阐明理由?
2、假设我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应如何适用法律,请阐明理由。
3、如果本案要适用某外国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查明该外国法的途径有哪些?
4、如果某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三、名词解释
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识别冲突: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内涵,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就会表现在依据内国法识别与依据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3.合同自体法:是英国学者提出的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如果已经明示选择了法律,该法律一般应当被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但依情况可以推断他们所选择的法律,适用被推断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又不能依情况推断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既得权说: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戴西提出。核心内容是:一国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而不承认或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5.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四、问答题
1.举例说明分析选择型的冲突规范。
选择型冲突规范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选择型冲突规范又分为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与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任意选择。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地位,其适用有顺序。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146条与《民通意见》187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由法院选择。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行为,如果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不做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关于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相同的船舶发生碰撞,不管碰撞发生何地,适用共同船旗国法。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法院地法。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试述1958年《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规定。
《纽约公约》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分为两类:一是需由被申请执行人提起,法院予以审查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消或停止执行。另一类是由法院主动审查的情形:包括:(1)争议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2)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
五、案例题
1.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继承遗产的案件有管辖权。
2.本案中动产的继承适用印尼法,不动产继承分别适用印尼法、沙特阿拉伯法和中国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3条的规定,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包括:(1)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国家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柱我国使馆提供;(5)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3条的规定,通过上述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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