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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像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些概念一样,只是一种一般性的不带有特定社会属性的概念。它们是从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股份制经济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特征。这种一般特征,是对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经济的一种抽象。
这种抽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这种抽象,才得出了传统非市场型公有制转型的条件,找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实现形式。这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它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顽固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要以公有制为基本制度前提,但与市场兼容的只能是经过深刻改造的,或者说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重塑的市场型公有制。我们要进行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必须要搞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既分化型、制约型产权制度。
从内涵丰富的股份制中抽象出来的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直接等于公有制。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需要把公有制的内涵与股份制这种形式结合起来。这正是改革真正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历史性的探索。
第一讲 公司制改组的法律问题
一、现代企业制度:
是指以完善的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形态为代表,专门由一组支薪经理管理的企业制度。一般而言,现代企业制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社会化的企业出资人制度、企事业法人财产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制度、职业经理制度。
二、 现代产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表现为产权明晰化、产权多元化。是以产权界定,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特征和内容的产权制度。(广义理解还应是一切企业发展所需供给的重要制度,如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等等。)国有资产的界定与重组,已成为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产权界定与重组的过程,包括市场调整和法律制度再调整过程,也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不断行使所有权来保护自己利益的过程。
三、国有企业:
所谓国有企业,一般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经由投资暨资本联系所控制,对其全部或者部分拥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以有其特定含义,即指由中央或者地方一个财政主体或者一个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设立,隶属于某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并适用企业法的企业。原因在于:这种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属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但是实际上不可能每一个公民都来具体地行使其作为这种企业财产主体的所有权,所以由国家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代表全体公民来行使这种权力。在实践中,为了方便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央政府有可能将这种权利下放给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些地方政府。基于这些原因,又有学者称,在我国,“国有企事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 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一基本特征是总结国有企业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济权分享,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 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向现代企业改制选择的五种企业形态或模式:
第一种模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种模式: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种模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种模式: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种模式:股份合作制企业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产权各个方面的分离组合。
六、 企事业公司制改组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第一种途径:通过增量的办法使资股份化。
第二种途径:通过企业兼并来实行公司制。
第三种途径:在发展企业集团中实行公司制。
第四种途径:在盘活存量的资产中来实行公司制。
第五种途径:在互换股权中实行公司制的改组。
七、 企业公司制改制的五个步聚:
第一、清产核资。
第二,界定产权。
第三,清理债权债务。
第四,评估资产。
第五,建立规模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讲 所有权与经营权
一、所有权:
按照,《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四项权利的集合性(内容上的完整性)、强烈的排他性等。
二、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请求权。
三、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首先,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债权只是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不能追偿第三人;其次,所有权包括整个物权都应当优先于债权。
四、经营权:
由所有人以外的经营者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经营权利。可以因法律规定产生,也可因为由经营者和所有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约定。
第三讲 股东权利的保护
一、股东权利的保护:
1.依新《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他的资格和地位,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具体有:(1)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依法转让股权(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4)在股东会上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5)要求公司按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6)公司解散清算时主张剩余财产的分配权(7)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8)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9)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0)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损害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2.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原则:
第一股东平等原则。第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3.保护股东权利的主要法律措施:
第一,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第二,股东大会制度的运作。第三,关于董事义务的履行问题。第四,监事肝监督职权的实施。第五,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
4.股东权利被侵害以后的主要救济措施:新公司法153条规定,在股东权益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了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完善了对股东权益的救济制度。
第四讲 企业并购和法律问题
一、企业合并的含义、形式以及特征(教材32-39页)
重点: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收购的含义、分类和两种形式(教材39-42页)
重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第五讲 公司的形式与股东责任
一、企业及其不同的形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通常采用的企业形式有四种:第一,独资企业形式。第二,合伙企事业。第三,合作社。第四,公司。
二、公司法人三特征:
第一股东财产现公司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
三、中国具体的两种公司形式:
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三个相同点和三个不同点。
五、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这个出资额包括有限公司出资额的数额,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对公司负责。股东不对公司债权直接承担责任。
六、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的三种表现与规制(了解新《公怀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七讲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与企业关系比较密切的七种知识产权:一是版权,二是商标权,三是商号权,四是域名权,五是商品化权,六是专利权,七是商业秘密权。
第九讲 企业如何获取风险投资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向新兴的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往往是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金融运作模式。
二、风险投资运作起来分为四个阶段:融资阶段 投资阶段 管理增值阶段 退出阶段。
三、企业如何获取风险投资:简要说,从理论上讲要有一个商业计划书;从实际操作上讲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整个的创业构想、商业想法;二是是否具备一个真正的团队来实施这个构想;三是竞争对手是否会有一种新的技术替代自己或说自己现有的技术或市场是不是可以复制。
第十讲 市场经济与法律保障和政府干预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资源配置的经济形式。明晰的产权关系,竞争性的市场体系,自主经营的企业制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对经济的间接调控,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供求、竞争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着社会资源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调节着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市场经济不会由于不同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上的差异而失去一般属性。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共同点,集中表现在功能、特征和使之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要素上。同时,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各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大国的经济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市场经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二、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二是市场秩序的规范化;三是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三、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
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观念的更新: 对于“活”和“乱”的理解
制衡跟效率之间的关系
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五、第三种调节: 道德力量的调节
第十一讲 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一、 国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一关于市场主体,二关于金融体制改革,三关于合同方面,四物权和保护自然资源,五知识产权保护,六关于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建设,七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八关于宏观调控方面,九环境保护方面,十对外经济贸易法。
二、 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1-4 )、二是民事责任(列举10项)、三是刑事责任。
第十二讲 中国加入WTO对企业的影响
一、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三、加入WTO的意义及对企业发展的利与弊
另补充: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的主要条件: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经会计师事物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等。
2.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产权的定义与功能:
经济学界对产权的定义有不同看法,但一般来说,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产经的基本特征表现为,财产所有者可根据一定目的,通过使用或处置财产获取一定收益。产权及其内容的各项权利,不管怎样分解、组合或转化,都只能在政策、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产权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具有排他性的特点,需要通过社会制订行为规范来强制实行。
产权的功能大体是能够确定人们和经济组织在财产运行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能够确定所有者对财产未来收益或受损的合理预期;能够确定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确定社会财产流转过程中谁给谁以补偿。
5.产权主体与产权明晰化:
产权主体: 就是实际使用财产的当事人。
如拥有产权的企业法人即为产权主体。或者说,拥有法定的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财产所有者或利益主体即为产权主体。
产权明晰是企业改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即明晰企业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产权明晰化即要对产权进行界定,建立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目前国有经济布局进行全面调整,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等,都是产权界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有效的合用国有资产。
6.市场经济与产权规则: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商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竟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通过市场可以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为克服这样的市场缺陷,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即“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结合,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在国家通过政权力量实施的各种商业规范的保护下,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生产与经营行为的一套交易机制。
市场交易反映的是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交易机制实际上是由一套交易规则(原则)组成的。各市场主体可依据这套规则形成某种预期(未来一定时期可能达到的利益目标),并以此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里,交易规则的核心又是产权规则,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的关键。
产权规则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的,既有权威性,又比较稳定,这就给经营者提供了分析和预测未来的依据,可预先知道其经营性投入所能产生的利益状况。于是,这种预期目标便会产生一种激励,规范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提高投入产出率,进而形成资源配置效率。
7.列举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结合新《公司法》对该项内容的修改来谈谈。
(1)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种类型:
①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购并足额认缴。该制度下有三项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②授权资本制,指公司在成立时,须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购和缴纳部分出资公司即可成立,剩余出资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
③折中授权资本制,指公司在成立时,须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购和缴纳部分出资公司即可成立,剩余出资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募足。
(2)新《公司法》摒弃了过去的法定资本制而改为折中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下虽然公司资本真实可靠,对债权人有利,但容易导致资本闲置浪费,资本的僵化严重影响公司的融资,致使公司资本利用的低效率。授权资本制虽然灵活,但容易引发公司欺诈。折中授权资本制结合了前述两种资本制的优点,克服了二者的局限性,新《公司法》的修改,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发展趋势,根据新法第26条,允许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次在2年或5年内逐步到位,这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8. 关于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现行公司法中同时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及“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做法有违反“一物一权”之嫌。
9. 新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则债权人可不将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待,直接要求其股东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因此,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10.新公司法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新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171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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