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农产品协议》规定的市场准入措施。答: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农产品协议》,结束了农产品贸易脱离多边贸易规则管辖的历史,协议规定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措施将为逐步实现这方面的市场开放和市场准入创造条件,这些措施是:1、通过边境措施控制进口,各成员对农产品进行限制关税化,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税收限制。2、约束并削减农产品关税,各成员承诺约束农产品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使之不得再提高。3、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现有的WTO成员通过特殊安排给来自某些国家的农产品进口优惠应保持,使之不受关税化之后的高关税影响,进口方应通过关税配额承担这一部分市场准入。4、按百分比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自协议生效起6年内,逐步减少对农产品出口补贴。5、按一定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协议允许各成员对农产品实行某些各类的因内补贴(绿区补贴共6种),除此以外的国内补贴应予削减。实行这些措施将增加国际农产品进出口,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也会逐步上升,以接近正常水平。但在实施过程中,某些国家过分夸大谷物、肉类等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影响,量化的关税过高,有可能形成比原来更严重的贸易阻碍。
N、《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答:公约适用于因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的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也适用。也就是说,《纽约公约》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仲裁裁决。而且,被申请执行地所在国有权依照本国法确定何为“内国裁决”属于内国裁决者,不适用该公约。《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约适用范围;2、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3、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Q.全球合作原则。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R 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R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它的研究方法?1、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2、研究方法(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适用法律的多样性(2)比较的方法是在多侧面、全方位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R. 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答:(1)、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传统租赁契约是一种财产有偿使用的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和捐税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可解除租赁契约。在融资性租赁契约中却有中途禁止解约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标的物之灭失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条款。(2)、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融资性租赁具有金融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借贷协议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以租赁对象为中介,即以融物实现融资。传统租赁却没有融资的性质。(3)、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价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是特别为用户的使用目的而购入,租赁公司乃是以“货物”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只要按照用户指定购入租赁物价,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而就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价是否有瑕疵以及中途是否灭失,亦不容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其后租金。
S。涉外投资争端的解决。答: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不仅需要实体法规范,同时也需要程序法规范。 (1)由于外国投资在东道国进行,依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每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议均有管辖权。因此涉外投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当地救济”予以解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2)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3)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还可以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S.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S. 世贸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它与GATT在组织上有何联系?答: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国在履行世贸组织职责时享有必要的外交特权或豁免,其决议和管辖的协议文件对主权国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同,它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它将与这两个机构有效合作,共同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在组织上,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世贸组织成立后取代了GATT的组织地位,成为今后调整多边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式国际组织,历史上形成的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随着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产生而终结。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GATT也存在组织上的联系。世贸组织成立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是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GATT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在组织机构上,WTO成员完全以原GATT成员为主体,125个GATT缔约方已成为WTO创始成员;更重要的是,G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也被WTO接受。
S、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什么?答: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 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同于国际公法范畴的两个国家之间,即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只能在现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争端机制之外,建立自己独立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地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是成员国之间基于世界贸易协议及其有关协定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冲突,但间或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其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复审机构既不是仲裁性质,也不是司法性质的机构。6、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
S.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S. 所得税所得包括几种。答:(1)、跨国经常性所得。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2)、跨国超额所得。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3)、跨国资本所得。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4)、跨国其他所得。
S. 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 答: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贷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S.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答:1、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们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在作为后两个机构履行职能时,由各自的主席领导,适用各自的规则程序。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GATT(1994)及相关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分理事会成员资格向WTO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按履行职务需要召开会议。4、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第—类由部长级会议设立,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及总理事会授予的职能。第二类由总理事会设立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还包括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肉类委员会,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委员会有义务保持与总理事会沟通,使其了解它们活动的情况,但总理事会及WTO其它机构的权力对这些委员会无约束。第三类由分理事会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管理的所有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除《装运前检验协议》外都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监督各自协议的实施,服务贸易理事会已设立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金融服务、职业服务谈判组随着这些具体服务部门协议的完成,将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5、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总干事的职责、任职条件由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确定,总干事根据这些规则决定工作人员的资格。
S. 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答:(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2)、成员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3)、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的10项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4)、安全例外。GATT第21条规定,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的约束。
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的主要内容。答:(1)、接受申请的机构。(2)、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3)、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和注册。(4)、国际注册的效力。(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7)、国际保护的放弃。(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
S.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和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损失的制度。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承保,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偏重于预防。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S. 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答: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度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定的。3、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S、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S、什么是数量限制,其危害是什么。答: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是政府直接干预对外贸易的形式,其后果与关税措施一样,都是阻碍正常国际贸易,违背公平贸易原则。数量限制扭曲了国内市场竞争态势,形成相关产品的封闭的垄断性高价,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相关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经销商、外国出口商获取不合理的利润,广大消费者和依赖公平竞争的其他企业受到损害;数量限制阻碍了有竞争力 企业,通过产品价格、品质,营销优势扩大进出口,参与正常竞争的可能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合理社会分工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阻碍了生产发展;数量限制涉及进出口权和其他权利的行政性分配,享有分配权的官员不须付出任何生产上的努力,就可能通过“变卖”权利,获取非法收入,诱发腐败。
S、世贸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它与GATT在组织上有何联系。答: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国在履行世贸组织职责时享有必要的外交特权或豁免,其决议和管辖的协议文件对主权国家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同,它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它将与这两个机构有效合作,共同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在组织上,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世贸组织成立后取代了GATT的组织地位,成为今后调整多边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式国际组织,历史上形成的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随着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产生而终结。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GATT也存在组织上的联系。世贸组织成立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是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下属机构__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GATT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在组织机构上,WTO成员完全以原GATT成员为主体,125个GATT缔约方已成为WTO创始成员;更重要的是,G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也被WTO接受。T. 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1)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出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2)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年底算起;(3)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4)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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