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海运被保险人的义务。答: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3、保险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与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贷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
H. 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答: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H.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答: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
H、《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规定。答:《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起讫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止。承运人的责任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诉讼时效为一年。
H. 《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A.扩大了适用范围。B.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C.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D.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E.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F.增加了管辖权条款。G.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H.提出了保函的规定。
H、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答:船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特定的物化,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以标准格式出现。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带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租人责任、承租人责任和提单)
H、海运提单的作用。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特权凭证。
H.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2、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收险(3)战争与内乱险3、保险对象(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美国规定:a.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b.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民收入较低。(3)合格投资的形式a.股权投资 b.贷款 c.债券4、投保人(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依美国法律规定,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才可作为合格投保者。5、投保程序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限(1)投保程序 (2)保险费(3)保险期间限6、索赔 (1)保险金的支付 (2)投保人的义务 (3)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H、《汉堡规则》的产生、主要内容。答: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1992年11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A、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B预订的卸货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C、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约束该提单;F、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2、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收货人为止。3、赔偿责任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 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批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定风险而汪承担责任。5、《汉堡规则》规定赔偿金额为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音准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6、《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7、索赔与诉讼时效为2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8、管辖权,《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或就法院地作下列选择:A、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B、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C、装货港或卸货港,D、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H.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难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
H. 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答:(一)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船时各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二)承运的责任豁免: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款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其他原因13、运输货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H、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答:《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有: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伭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让外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咱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 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音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音的价值为限。免责情况有: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或能采取这种措施。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3、的灭失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
H、航空货运单的作用及主要内容。答:航空货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等的书面凭证。主要内容有:1、货运单的填写时间、地点。2、起运地、目的地及约定的经停地点。在必要时,经停地点可以由承运人加以变更,但不得使该运输丧失其国际性。3、托运人、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及必要时收货人的名称、地点。4、货物名称、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与标志、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及货物和包装的外观状况。5,运费金额、支付时间、地点、付费人。6、货物价值。7、货运单份数及随附单证。8、运输期限及航线。9、注明该货运单受《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的约束。
J.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J.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J.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答: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是按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
J 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表现在: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产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促进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3、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机制。
J. 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但未超过五年的,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仅就其汇入我国境内的部分征税;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则是非居民。(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我国税法也采用将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向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各个国家在确定本国的居民标准时,往往同时采用两种或多种标准,这样就能反映自然人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
J、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答: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当一个国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该国居民的身份,常见的认定方法有: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国籍标准;5、意向标准。二、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控制选举权标准;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一国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关键在于确认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1、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2、商品交货地标准;3、销售合同缔约地标准;4、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以及产品制造地标准。二、劳务所得来源地标准A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1、固定基地标准;2、停留期间标准;3、收入支付标准;B、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标准1、停留时间标准;2、收入支付标准。三、投资所得来源地标准1、权责发生地标准;2、权利使用方法所在地标准。四、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J. 居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4)、控制选举权标准。根基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那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那国即为哪国居民。
J. 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K. 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决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L.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l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答:卖方的义务: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1、交货地点,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交付货物,而是在自己的营业地向买方提交货物。2、交货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即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3、书证的交付,交付单据是卖方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二、担保的义务,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二、收取货物,根据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以及接收货物。何谓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由买卖双方在其合同中约定的。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至卖方。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担保和所有权担保。 (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答: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第一部分第一章从两方面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积极方面,它规定了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它规定了怎样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①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②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适用范围。③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这种合同。④《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①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6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②《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③《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④根据《公约》第5条,《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即《公约》不包含产品责任法的内容。⑤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原则的规定。答:一、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这一原则。根据法典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的。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适用这一原则。《1893年货物买卖法》(现《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的意图。四、订立独立的特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德国采取这一原则。和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同,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议。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风险转移原则和时间的规定。答:风险转移原则: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二、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三、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时间的规定:一、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二、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三、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L、《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资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其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其内容共分为四部分101条。第一、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因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都不能比拟的。公约在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它的目的不是取代和调和各国国内法规则,而是提出了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从哪里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虑各国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现实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不同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方面,该公约较之前身两个海牙公约有了较大的改进。公约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答:(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
L.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答: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以及产品制造地标准。
L、《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答: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以作成可转让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特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作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人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以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副本,则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L、《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答:根据公约规定,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公约被告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当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时,则按照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给依交货人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总价值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2、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根据公约确立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行为或不行为,以及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视同他本人的行为不行为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公约规定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限。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与其他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就自己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部分承担责任。但必须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部分。
L、伦敦保险业协会新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答:目前,通用的是1983年4月1日起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共有6种。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1、用共同英文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承保范围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叠。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害。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协会新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
M、卖方违约救济的方法。答: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延迟交付;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可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迫使卖方履行以上义务。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庭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赔偿损失,根据公约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M、买方违约救济的方法。答: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可选择以下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公约第26条规定,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损害赔偿,根据公约规定,损害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3、解除合同,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造成根本违反合同;B、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C、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2022年初中化学:单质化学式写法04-27
2022年初中化学:化学式的读法化合物04-27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会员大会B理事会C04-27
2022年初中化学:相对分子质量04-27
2022年初中数学1一元二次方程同步专题测试一(图片版)04-27
产品卖点总结法SCORE指的是( )。 A安全性 B灵活性 C04-27
2022年初中数学1一元二次方程同步专题测试一(下载版)04-27
在使用FABE法则时,理财师需要遵循以下( )原则。 A巧妙引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