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FOB和CIF术语的异同点。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术语两个不同的组别,FOB术语主要运费未付,CI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两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FOB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CIF是指目的港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费用,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F.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答: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的特点:(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FOB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答:FOB的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注意的问题:1、通知问题,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别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2、注意各要对FOB的不同解释。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所以在对美交易中要特别注意。
G、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是怎样产生的?如何解决?答:由于各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居民身份下采用不同的标准,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纳税人居民身分的冲突问题,管辖权冲突对纳税人相当不利,一旦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则将承担很重的税赋。解决的方法有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1、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定他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所在国的居民。2、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3、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住,应认为其是国籍国的居民。4、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二、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
G. 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或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和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 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G. 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使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使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种菜协议无效。(2)作为仲裁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仲裁内容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 仲裁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仲裁的国家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消或停止执行。(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1分)(7)承认或者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只有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决绝承认和执行。
G.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1)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2)利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利息率或利差;(3)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10年;(4)贷款用途不受特点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5)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自治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G. 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G.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 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G.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答:(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G. 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分为契约争议和非契约争议。契约争议时指投资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履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非契约争议是指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并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同东道主国方面原因或投资者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G.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答: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所得。所得税和以一般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相联系,而是与其所有人直接相联系,因此,所有人的跨国所得也厉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答: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①、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②、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
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答: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①、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②、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③、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①、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②、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③、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①、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②、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③、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④、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内容。答: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高电平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主要内容有: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及装运通知。六、保险条款,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主要内容有: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七、支付条款,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到货物及其从属费用。主要内容有: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八、检验条款,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主要内容有: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九、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要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十、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选择方法有: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法。
G、国际货物买卖的结算方式。答:国际贸易主要的支付手段是货币与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托收和信用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货币用于计价结算,汇票主要用于作为支付手段。为了防止货币市场价值的波动造成损失以及由于货币的不能自由兑换带来的损失,通常在国际贸易中要选择币值比较稳定且可以自由兑换、自由流通的货币。在国际货物实践中,买卖双方并不直接用货币进行支付,面是用汇票进行支付,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最南端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在国际贸易中,托收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信用社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答: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
G. 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G. 国际货币体系。答: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签署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该体系通称“布雷顿森林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确立美圆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1978年,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从法律上正式宣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现行《基金协定》主要包括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G. 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答: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G. GATTl994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G. 根据许计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试述许可协议的种类。答:(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G. 国际投资法之特征: 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做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则,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G.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答: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无论采用哪一种融资方式,双方当事人都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方式、融资环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各种国际融资协议的内容也互有差异,但是它们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这些标准条款主要包括:1)、陈述和保证。2)、先决条件。3)、约定事项。4)、违约事件。5)、债权担保。
G.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答: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其法律特征是:(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即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际管理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G. 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5)、国际结算的原则。
G. 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答:国际税收关系有两个主题,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题,前者是指国家,后者是指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本国人有时也可以成为纳税主题。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家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G.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区别:(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G.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G、国际经济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答:1、对于来自《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执行。即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G、国际双重税收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解决?答:国际双重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其产生的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1、居民管辖轻和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其分为两种: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解决方法:一、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1、免税法,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2、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3、抵免法,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二、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A、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重叠征税的解决1、从公司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股息扣除法和分类税率法;2、从股东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股息免税法和间接抵免法。B、跨国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包括赋予控股公司以国际参股税收特权和间接抵免法。
G、国际逃税与避税是如何产生的,如何加以防止?答: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渚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的纳税负担。2、纳税人追逐经济利益。防止的方法有:1、制定国内立法,为了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许多国家制定了反逃税和反避税法条款,对国际逃避税行为规定的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措施。2、进行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跨国纳税人的活动范围超过一国国土,单靠某一个国家很难解决国际逃避税问题,必须进行双边或多边合作,相互之间签订有关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税收协定。
G、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和解决方式。答:1、协商,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的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3、国际经济仲裁,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4、国际经济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5、ADR方式,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的新方式,有两种理解1是除了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2、除了仲裁和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
G、国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诉讼的特点。答: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1、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其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具有简单灵活性;5、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诉讼的特点: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过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某些专属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只要争议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就无权受理。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也不再受理。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大多数案件公开进行审理,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G. 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答:(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时,按下列原则解决:(1)、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所在国的居民;(2)、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3)、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4)、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二)、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因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 答:(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中同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的质量的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六)、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七)、支付条款。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贷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八)、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九)、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G、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答: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主要内容有:1、协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约国双方境内的居民纳税人的以及缔约国双方以所得或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直接税。2、有关定义的解释,主要明确协定中某些词句的含义,如居民、常设机构、纳税人、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等。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者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
G. 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几种原则和做法。答:(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G 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和解决方式。答:1、协商,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的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3、国际经济仲裁,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4、国际经济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5、ADR方式,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的新方式,有两种理解1是除了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2、除了仲裁和诉讼,其他方式均属于ADR方式。
G.国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诉讼的特点。答: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1、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其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具有简单灵活性;5、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诉讼的特点: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过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某些专属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只要争议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就无权受理。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也不再受理。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大多数案件公开进行审理,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G.国际经济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答:1、对于来自《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执行。即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G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在诸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性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一些涉及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解决。G 国际双重征税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解决? (一)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而,国际税法的许多规范包括国内法规范口对双重征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二)1、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居住国基于一定条件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时,可在国内法上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国际重复征收问题:①免税法②扣除法③抵免法;2、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国际重叠重叠征税产生的后果虽不像双重征收那样严重,但同样使跨国纳税人承担不公平税赋,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积极性,妨碍国际间的资金和技术的正常流动。
G 国际逃税与避税是如何产生的?如何加以防止?答(一)1、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的纳税负担2、纳税人追逐经济利益(二)1、制定国内立法。①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内部交易,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公摊成本和费用逃税避税的行为,确定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标准。②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延伸和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就跨国纳税人在这方面的义务作具体规定。2、进行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跨国纳税人的活动范围超过一国领土,单靠某一个国家很难解决国际逃避问题,必须进行双边或多边合作,相互间签订有关防止国际逃避税的税收协定。
G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之间的区别 答:1、备用信用证不需要随附很朋商业单据,因此可省去银行审单的麻烦,节约时间和费用。在备用信用证中,受益人只要开出相应汇票及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在申请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承担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责任。如申请人履行了义务,备用信用证则属备而不用。由于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律不允许银行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可以起到银行保函的作用。故而在这些国家,备用信用证得到广泛使用。3、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G、《国际货协》有关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答:1、《国际货协》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至疑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作践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3、在《国际货协》规定的4 种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当铁路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变更运输合同时,有权按有关规定核收变更运输合同后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4、连带责任,《国际货协》第21条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责任。5、因自然灾害、政府指示、不可抗力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时,致使货物未能按规定的运达期限运达时,免除承运人的责任。6、留置权,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7、赔偿限额,铁路对货物损失和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G、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分摊。答: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部分都给予赔偿。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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