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一、以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分类
1.保险经营
(1)保险经营主体
①私营保险
a个人保险(劳合社)
b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
c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
②公营保险
a政府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 b国有保险公司保险
(2) 保险经营性质
①营利保险
a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 b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
②非营利保险
a社会保险 b政策保险 c相互保险 d交互保险 f合作保险
2.保险技术
(1)计算技术:一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的应用程度为标准,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2)风险转接方式: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3)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4)给付方式:足额保险与损失保险、足额保险与利益保险、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
3.保险政策
(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3)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4.立法形式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2)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3)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4)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5.经济因素
(1)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2)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3)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
二、了解保险业务的种类
1.财产保险
(1)火灾保险(2)海上保险 (3)汽车保险 (4)航空保险 (5)工程保险
(6)利润损失保险(7)农业保险
2.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险 (3)健康保险
3.责任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 (3)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险
三、掌握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异同
相同:
数理基础:
经营原理:
建立前提:
不同:
举办主体:商业保险可以是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非营利性机构举办;政策性保险则是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经营目标:商业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承保机制:投保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自由选择品种多样的商业保险产品;而政策性保险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还要求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投保;而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
四、掌握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和分类
1.概念
(1)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人身(寿)保险业务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
(2)狭义的财产保险亦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短期健康保险不属于此列。
2.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保险标的种类繁多,需要保险人分门别类地做好风
险调研、评估和费率测算等工作,涉及技术门类和需要运用的知识多。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不仅需要承保前控制风险,尤其需要重视保险期间
对风险的控制,甚至需要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防灾防损机构。
3.分类
通常根据保险标的来划分,按照属性相同或相近分成几大业务种类,每一业务种类又由若干具体的保险险种构成。
(1)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3)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4)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五、掌握人身保险的分类和人寿保险的特征
1.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
2.分类: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险
3.特征:
(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六、掌握责任保险的特征和分类
1.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
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
2.特征:
(1)首先,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2)其次,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3)再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3.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5)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比较再保险和原保险
1.联系: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因此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
2.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或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2)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有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有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有责任和信用之类别的区分;而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的损失赔付属补偿性质,而对各种人身保险的赔付属给付性质;再保险人的摊赔则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属于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
八、掌握再保险的分类
1. 按责任限制分类
(1)比例再保险
①成数再保险 ②溢额再保险 ③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①超额赔款再保险 ②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按分保方式分类
①临时再保险 ②合同再保险 ③预约再保险
第十章 保险经营导论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①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②表现在保险企业的产品质量上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①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而这些保费正是保险企
②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①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②保险企业的利润=保费收入−赔款−费用−税金−各项准备金
4.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经营的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
二、如何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商业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自有资本的比重比较大,这是因为它们的经营受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经营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尤其是在开业初需要一定的设备资本和经营资本。
但是,保险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自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具体表现为从保险费中所提取的的各种准备金。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是籍所聚集的基本金以及各种准备金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来实现其组织风险分散、进行经济补偿的职能。由此可见,保险企业的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是来源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责。
二、了解保险经营的原则和特殊原则
1.原则
(1)经济核算原则
(2)随行就市原则
(3)薄利多销原则
2.特殊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
三、了解保险经营的几个环节
1.投保
2.承保
3.防灾
4.理赔
四、掌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异同
1.联系:
(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
介组织。
所以说,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的中介人。
2.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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