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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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配天 | 德 | 敬天、敬祖、保民 |
| 明德慎罚 |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 亲亲 |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
| 尊尊 |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
| 五礼 |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
| 礼与刑的关系 |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买卖契约 | 质 | 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
| 剂 |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
借贷契约 | 傅 |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
| 别 |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
婚姻 | 三大原则 |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
| 六礼 |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 七出 |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
| 三不去 |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 |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
铸刑书 | 公元前536年 | 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
竹刑 | 公元前530年 | 郑国邓析 |
铸刑鼎 | 公元前513年 | 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
法经 | 地位 | 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
| 内容 |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
| 特征 |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
商鞅变法 | 主要内容 |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
诉讼制度 | 讼 | 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
| 狱 | 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
| 五听 |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 五过 |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
| 三刺 | 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 |
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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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危害皇权罪 |
| 刑罚 |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
| 刑罚适用原则 | 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
| 公室告 | 官府必须受理 |
汉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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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景帝废肉刑 | 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
| 汉律的儒家化 | 上请 |
| 春秋决狱 | 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
| 秋冬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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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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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 魏律 |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
| 晋律 |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
| 北魏律 | 官当的出现 |
| 北齐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
| 法律形式变化 | 律、令、科、比、格、式 |
法典内容变化 | 八议 |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 官当 |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 重罪十条 |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
| 刑罚改革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
| 准五服制罪 |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 死刑复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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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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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德律 | 唐代首部法典 |
| 贞观律 | 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 |
| 永徽律疏 |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
| 十恶 |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 六杀 |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
| 六赃 |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
| 保辜 |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
| 五刑 |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
| 唐律刑罚原则 |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
| 唐律特点 | 礼法合一的特点 |
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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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统 |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
| 宋刑统特点 | 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
| 编敕 | 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
| 刑罚变化 | 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 契约 |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
| 婚姻 | 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
| 户绝与继承 |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
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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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人 |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
明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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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 | 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
| 明大诰 |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
清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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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 |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
| 例 |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
| 明清会典 |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 |
清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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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立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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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
| 十九信条 |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
| 大清现行刑律 |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
| 大清新刑律 |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 大清商律草案 |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
| 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
|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 大理院编制法 |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
| 法院编制法 |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
|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 改刑部为法部 |
民国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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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临时宪法的性质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意义 |
| 天坛宪草 |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
| 袁记约法 |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
| 中华民国宪法 |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 中华民国宪法 | 南京国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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