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之名词解释1

时间:2024-04-27 17:55:59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1合议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2.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行为,对担保行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缓期执行。

3.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即是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允许群众旁听,所谓向社会公开,即是允许记者对庭审进行采访,报道和披露案情。

4.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中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5.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6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7。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上的行为。

8.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或者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9。证人证言: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10。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11。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由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3.公式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丧失或其他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特殊程序

14.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15.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话录音等。

17。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18。仲裁: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1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20。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1。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22。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3。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25。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这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26。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保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与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7。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以及执行的其他参与人。

28。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保全措施,使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存下来。

29.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0。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3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32。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的行为。

3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35。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3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又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37。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8。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39。法院调节:法院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活动的——种结案方式,

40。独任制:独任制是法院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讼案件。

41.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2。涉外财产保全:涉外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一样,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未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涉外保全不要求提供担保;未涉诉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

43。拘传:拘传是指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4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亦即与某公民有法律上或事实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该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时间后,而申请法院认定其失踪或死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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