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申请的客体,只能是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⑵主体,必须是按照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⑶原因,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事实;②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⑷法院,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
62、申请宣告破产具备的条件:⑴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未到清偿期的债权人不能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⑵债务人确实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如果无此事实,债务人尚有支付或履行债务的能力,只是未按期清偿债务,仍属于一般的债务纠纷,不能申请宣告破产。
63、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⑴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⑵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⑶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64、破产债权的条件:⑴必须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⑵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⑶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例外:⑴债权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⑵破产宣告后,因债务人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金;⑶破产宣告前,企业应承担的罚款、罚金。
65、破产还债顺序:⑴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⑵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⑶破产债权。
66。执行的概念和特点: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⑴主体的特定性,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⑵根据的有效性,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⑶手段的强制性;⑷过程的程序性。
67、执行程序的原则:⑴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⑵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⑶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⑷迅速及时原则;⑸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68、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执行的是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人身。
69、执行机构:人民法院设置的从事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职能机构。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70、执行措施的种类:⑴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⑵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存款;⑶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⑷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⑸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⑹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⑺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⑻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⑼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7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⑴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⑵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⑷审理的组织简便;⑸审理的程序简便;⑹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7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⑴适用这一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⑵适用这一程序的审级,只适用于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⑶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7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⑴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是简易的基础,简易是普通的简化。⑵应当在立案后,开庭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序来确定,可以适用普通的案件不一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⑶简易可以转换成普通,而普通不能转成简易。⑷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 由合议庭进行审查。
74.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5、哪些案件不能起诉: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有书面仲裁协议的;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⑷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⑹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76、法庭调查的顺序:⑴当事人陈述;⑵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⑶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⑷宣读鉴定结论;⑸宣读勘验笔录。
77、法庭辩论的顺序: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⑵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⑶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⑷互相辩论。
7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异同:⑴概念上的区别;⑵情形不同;⑶后果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
79、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和支付的费用。
80、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一般下,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但是,在不同所情况下,又有不同的负担方法:⑴按比例分担。⑵协商负担。⑶原告负担。(不正当诉讼)⑷当事人自行负担。⑸由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
8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⑴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施的。⑵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行为而且是故意实施的,而不是过失性的行为;⑶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
82、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⑴拘传。⑵训诫。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批评教育。⑶责令退出法庭。⑷罚款。个人1000以下,单位1000-3000。⑸拘留。15日以下。适用拘传的条件:⑴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⑵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⑶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⑷报院长批。
83、司法拘留与刑事、行政拘留的区别:⑴目的不同。⑵适用的对象不同。⑶部门不同。⑷结果不同。
84、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⑴目的不同。刑事,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人犯罪逃匿、毁灭证据或继续犯,依法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和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民事,是以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为前提,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⑵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中能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中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⑶具体措施不同。刑事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挽留和逮捕五种措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
85、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⑴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⑵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俟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86、先予执行和概念和条件及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条件: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⑵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⑶行使权利的紧迫性;⑷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⑸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受案范围: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⑵追索劳动报酬的;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87、法院调解的原则:⑴自愿;⑵合法;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88、调解书的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⑴约束力;⑵执行力。
89、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90、送达的方式: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⑷邮寄;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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