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变更之诉,其特点是什么?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特点是:(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是否变更或者对如何变更有争执;(2)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3)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法律关系处于不变状态,法院变更判决生效后,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变化。
2、我国法院第二审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况:
(1)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依法改判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可以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可以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外,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也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其判决和裁定为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的审理,一律使用裁定。
3.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需要在境外承认和执行的,应该如何提出申请?
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而是在外国,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4.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 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 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四) 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
5.什么是先于执行,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先于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6.我国涉外仲裁的种类和特点:
我国涉外仲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种类型,我国涉外仲裁的特点是:(1)涉外仲裁的性质属于民间仲裁。(2)涉外仲裁的对象具有涉外因素。(3)涉外仲裁的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4)涉外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7.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1)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缺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审判是非法的,作出的裁判不具有法律效力。(2)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全体承认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如果其中一个人因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诉讼时;其他共同诉讼人也必须同时中止诉讼,待造成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8.什么是书证?如何审查和判断书证?
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书证。审查判断书证首先要查明书证是否伪造,其次,要查明书证是否是在某些人的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下所制作的,第三,要查明书证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第四,要查明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上的必然联系,第五,复印件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法院无法核实的,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9.原告和被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的人。(2)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3)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 2、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3、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
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1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12、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和诉的要素有哪些?
(1)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2)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旅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或者提出给付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或者要求对方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3)诉的要素:
1.诉讼当事人:实体法律上确定的权利是主体的权利。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13、诉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诉权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地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二)诉权的内容
1.诉权的主体是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权的行使以诉讼行为的实施为外在载体,只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实现民事诉权。
3.诉权是对于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14、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亦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赋予非本国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原则。
同等原则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所确立的原则,表现在司法上,不同国家的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都同等对待,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都同样受到司法上的保护。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实质上是一项反限制的原则,是在出现限制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项原则,没有发生限制的情况,就无所谓反限制,当然就不会有对等的措施。
对等措施并不一定都是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同样的措施,而是相互对等的措施或者说是相互对应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应是有理、有利和有节的。
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关系
同等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公平原则,也是不同国家司法机关所尊重和推行的原则。但是,当同等原则被扭曲,或者遭受破坏时,基于维护平等互惠的原则,就需要相应的办法来恢复和维护平等互惠的关系,由此产生了另一个原则,即对等的原则。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等原则是同等原则遭到破坏后的一项补救性的原则。对等原则的意义,是在于以对等的措施反对限制,维护公平,坚持同等的原则。
15、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16、审判组织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 ?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1)审判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3)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的意见的,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1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1)目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3)具体措施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措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
18、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1)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行为。(2)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应当明确指出侵犯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执的对方当事人,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及事实依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9、简述开庭审理的形式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形式,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包括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开庭审理的地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在受诉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在受诉法院外适当的地点进行。
20、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执行客体?
(1)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2)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案外人的财产。(4)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若未被宣告破产,其维持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不能作为执行客体。(5)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国家机关,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不能作为执行客体。
21、什么是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有什么要求: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2)正确处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3)适用简易程序不能任意”简易”,要确保案件的质量。(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在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上,不能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2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2)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要求债务人必须在我国领域内,并且应采用债务人能够实际接收送达的方式送达支付令。(4)债权人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
23、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对涉外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24、诉讼代表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相同的利益,第二,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服务,为全体或多数成员所信赖,第三,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25、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程序的发动不同。二审程序的发动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直接承受一审裁判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不仅如此,二审程序的发动,既可以基于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判而提起上诉,又可以是因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判而分别上诉。(2)发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而提出的,不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认识或主张上的差异,在上诉上,既包含着上诉方对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也包含着对一审法院所作裁判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评价。(3)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与一审程序有所不同,一审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请求或主张的限制,而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此外,二审程序的审限,判决效力与一审程序也有明显差异。
26、确定涉外诉讼管辖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约定管辖法院。(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在中国解决,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7、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通常情况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须由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4)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由该公民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与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相比较,具有下列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主要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2)发动的方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既有当事入提出申请,也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或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引起的再审。(3)审理的重点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重点是发现并纠正已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4)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9、两审终审的内容是什么?
两审终审的内容是指两审终审制构成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二是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三是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1)两个审级的程序,不仅是指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且是两个审级不同程序的不同作用,特别是第二审程序,其内容如何,决定着上诉审法院的职能,反映上诉制度性质,是重审制,复审制还是继续审理的制度。(2)两个审级的裁判,既包括不同审级可以作不同的裁判,又包括不同审级裁判的效力,凡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和判决在上诉期内,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差异反映两个审级法院权能的差异,也决定着当事人在不同审级行使诉讼权利的差异。(3)两个审级的衔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二是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等的移送;三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
3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1)诉讼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固然能够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如当事人依法起诉和撤诉,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违法行为也可能产生这样的后果,原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诉讼法律关系也将消灭。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2)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也会由事件引起,构成这类事件的情况主要有,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等。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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