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送达诉讼方书的特点:⑴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⑵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⑶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为的诉讼行为;⑷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92、级别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3、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例外:⑴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⑵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⑶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⑷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94、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95、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⑴在审级上,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⑵在案件类型上,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⑶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⑷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⑸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96。支持起诉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
支持起诉条件:
形式上的条件: 1.支持者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2.必须是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基于某种原因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质条件: 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必须是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支持他人起诉的问题。 2.被支持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
97.法定回避情形: 1.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审判人民的资格行使审判权。 2.民事关系错从复杂。 3.审判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98.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制,由审判员决定。
99.主管: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区别: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100.确定管辖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10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02。地域管辖的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不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
3.专属管辖:
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协议管辖:
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重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论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因而其合议庭组成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上一样,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应另行组成。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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