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如何理解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卜,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他的法律上与其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有权支持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支持起诉的形式要件:一是支持者只能是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被支持者是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3)支持起诉的实质要件:一是加害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二是所支持者必须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32、专署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公式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权利期间届满之口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坪;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3)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除权判决)并再次通知和公示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1)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终结。
3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本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诉讼当
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什么?
诉权和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区别是: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
36、特别程序主要有那些特点:
特别程序特点:(1)特别程序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案型,各自独立地适用特别程序。 (2)特别程序的发动,除选民资格条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3)特别程序案件中均没有被告,因而不存在反诉、调解等问题,也不存在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4)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6)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益关系人另行起诉。(?)特别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于其他程序。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
3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自己的辩论权,通过辩论、证明事实,维护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核实证据。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当事人辩论的方式有口头与书面两种。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的。
38、什么是执行回转?执行回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或全部退还给原来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执行回转条件:(1)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2)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但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且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
39.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称为执行异议。条件:⑴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当事人;⑵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⑶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40。执行阻却包括:⑴执行异议;⑵执行和解;⑶执行担保;⑷执行中止;⑸执行终结。
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
41。执行中止的情况:⑴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⑵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⑸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42、执行终结的含义及情形?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叫终结执行。⑴申请人撤销申请;⑵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⑹其他情形。
43、执行担保的条件:⑴担保的申请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⑵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⑶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⑷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44.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以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思想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特征。
4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⑴调解民间纠纷;⑵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的情况。
46。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⑴合法原则;⑵自愿原则;⑶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47.提起上诉的条件:⑴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⑵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②上诉期间,不服裁定10天;不服判决15天。③上诉状。
48。二审程序的特点:⑴发动者既可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直接承受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不仅如此,二审程序的发动既可基于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判而提起的上诉,也可因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判而分别提起上诉。⑵发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而提出的,不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认识或主张上的差异。⑶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与一审程序有所不同。一审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请求或主张局限;二审法院的审理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9、二审的审理范围:⑴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不依据;⑵二审法院所进行的审查,既可以包括事实方面的审查,又可能是法律方面的审查。
50。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⑴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⑵一般应采用开庭形式,不采用书面审;⑶既可在本法院进行,也可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进行;⑷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三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1。上诉案件的裁决:⑴维持原判;⑵依法改判;⑶发回重审;⑷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是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
52。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⑴是以最终审理程序审理终结后作出的裁判;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⑵终审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认。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不得以此诉讼标的重新起诉。⑶有给付内容的终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4类案件:⑴选民资料案件;⑵宣告失踪、死亡案件;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4、特别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⑴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另一类是非诉案件。⑵是一类案件一种审理程序,且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彼此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合适用。⑶案件中均没有被告。⑷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⑸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⑹实行一审终审。⑺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⑻除选民资料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理终结。
55、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⑴发生的原因不同。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⑵发动方式不同。既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直接提起再审,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⑶审理的侧重点不同。主要是发现并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错误;⑷审理的对象不同。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56、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条件:⑴再审请求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⑵理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⑶申请再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指当事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57、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⑴程序的非诉性;⑵适用范围的特定性;⑶审查过程的简捷性;⑷程序的适用的选择性;⑸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自发出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58、申请支付令的条件⑴申请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⑵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⑶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⑷支付令的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9、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⑴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⑵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15日内。⑶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⑷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
60。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⑴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申请,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⑵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⑶是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⑷一审终审。⑸以解决因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而引起的非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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