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题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1)涉及运输的交货。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适用。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中心管辖”有何规定?(1)中心的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 和仲裁的便利。(2)中心管辖的主体要件:投资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3)中心管辖的客体要件:争议必须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4)中心管辖[的主观要件: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
A. 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简述跨国经常性所得的分类。答:(1)、经营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劳务所得:是指个人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动所得。(3)、投资所得:是指因股权关系而取得的股息,因债权关系而收取的利益及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4)、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其他一般经营性所得。
A.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1)协商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2)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是争议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要求。(3)专家小组:通常由3-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 (4)上诉机构的审议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5)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和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6)仲裁: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B.《巴黎公约》商标权与专利权独立性原则。(1)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2)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3)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B.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实行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制度”地,规定每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随时可用美元向美国按官价兑换黄金;各国货币根据含金量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3、被告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波动,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活动,以便保持外汇行市的稳定,使它不致背离平价过远。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用歧视性货币政策或复汇率。
B.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按照协议,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总的要求不得低于8%,这一标准是到1993年底从事跨国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在巴塞尔体制下,风险权数是对一项业务中的银行资本与不同风险资产的不同比率要求。协议规定出风险权数的资本比率,将银行同信贷风险与国家汇划风险挂钩,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
B. 保险单种类。答: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商定的保单。(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
B.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答:(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25年。
B. 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答: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 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
B、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答:《巴塞尔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结束了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按照协议,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总的要求不得低于8%,这一标准是1993年底从事跨国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2、《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在巴塞尔体制下,风险权数是对一项业务中的银行资本与不同风险资产的不同比率要求。协议规定出风险权数的资本比率,将银行资本同信贷风险与国家汇划风险挂钩,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货款不加控制的状态。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答: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
B、《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答:《巴黎公约》共有30条。其中第1条至第12条是公约的核心,规定了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应遵循的共同规则或成员国进行国内立法的最低要求,第13条至第30条主要规定了参加公约应履行的手续、公约各次修订本生效日期、执行公约的国际等程序方面的内容。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2、国民待遇原则,其目是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3、优先权原则,体现在公约的第4条。4、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5,对专利权的特别规定。6、对商标权的特别规定。7、权利维持费的缴纳,一般按年缴纳公约规定,缴纳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应允许至少6个月的期限。如本国法律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8厂商名称、假标记、不正当竞争。9,在国际展览会上的临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期通常为12个月,商标,外观设计的临时保护期通常为6个月。
B.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试给予评价。答:1、主要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金融机构;(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兑本位制;(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2、对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评价: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受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但是,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
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答:CIF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注意的问题:1、在CIF术语中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船上完成的,与FOB一样。
CFR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及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答:CFR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公在于价格构成,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注意的问题: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的买方漏保货物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C.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1)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责任。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C.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1)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3)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4)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式。(2分)(5)ADR。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的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他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
C.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1)产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销售。(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3)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有因果关系。
C. 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答:(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1)、承运人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法律或协议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C. 承保风险与损失。答:(一)、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二)、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
D. 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 答: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
D、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依据。答:通过东道国救济的方法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就是指外国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法院,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寻求救济,解决争议,其中阿根廷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提出的关于国际投资争议应当由东道国法院管辖,用尽当地救济,反对外交干预的主张就不典型的代表。
D、电子单证取代传统纸单证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答:电子单证也称EDI(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例如,在合同订立的问题上,关于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确认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问题等。在证据法方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成立的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是对其传统证据法原则提出的挑战。按照证据法的分类,由计算机传送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即证据产生于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而非在事实的直接作用下形成,又称传闻律。禁止使用派生信息认定事实,这一规则是英美传统证据法的基石之一。在英美法中妨碍计算机信息作为证据的第二个障碍在于“最优证据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书证原件。所谓原件,是原始的和在制作方法上保证具有同一性的同时制作的一份一份的文件。按照这一宣言,由计算机传送的单证可从打印机中打出,因此可视为书证原件。然而在以计算机阅读形式存储的信息数据,由于易于修正而不留痕迹,致使法庭难以作为证据接受。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都是电子单证立法碰到的棘手问题。
D. 多变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承保以下5种风险(1)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的风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3)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5)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款中的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D.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赋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和豁免。答:1、在诉讼程序上,除公约另有规定外,针对机构的诉讼只能向与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的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2、在资金方面,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扣押3、在档案与通讯方面,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会员国对机构的公务通讯,应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公务通讯同等对待4、在税收方面,对机构及其财产、资产、收入和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应免于一切税收和关税,机构还免于承担征收或缴纳任何税收或关税的责任5、机构的官员在执行公务中所履行的行为,应免于诉讼程序。
D.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承保险别1、货币汇竞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的另一指向,并兑出东道国境外。2、自戕和类似的投资风险是指东道国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3、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他非商业风险。二、合格的投资,为了确保机构所担保的投资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和受到东道国的保护,机构对担保的客体即外国投资在条件内容、形式和时间上作了种种限制,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投资,才具有合格性,才可在机构进行担保。三、合格的投资者,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实体的身份向机构申请投资。但合伙中的合伙者,非法人团体的成员,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有者,可以分别以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向机构投保其各自在项目中的投资,即机构可就合格投资者在某一投资项目中相应的股份担保。四、合格的东道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同意多边投资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代位权。作用:(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3)担保的投资更具有发展性质。(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D.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答: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D.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答:(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和冻结。可见机构所担保的征收险,不仅包括直接征收,更包括间接征收。征收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脑,均不包括在内。(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5)、其它非商业风险。
另外,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
D. 电子单证取代传统纸单证,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答:电子单证也称EDI(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例如,在合同订立的问题上,关于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确认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问题等。在证据法方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成立的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是对其传统证据法原则提出的挑战。按照证据法的分类,由计算机传送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属于派生证据,即证据产生于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而非在事实的直接作用下形成,又称传闻律。禁止使用派生信息认定事实,这一规则是英美传统证据法的基石之一。在英美法中妨碍计算机信息作为证据的第二个障碍在于“最优证据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为书证原件。所谓原件,是原始的和在制作方法上保证具有同一性的同时制作的一份一份的文件。按照这一宣言,由计算机传送的单证可从打印机中打出,因此可视为书证原件。然而在以计算机阅读形式存储的信息数据,由于易于修正而不留痕迹,致使法庭难以作为证据接受。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由计算机网络担保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都是电子单证立法碰到的棘手问题。
D、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吨们、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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