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大]电大《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题之论述题

时间:2024-04-27 17:49:37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1、简述现代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答:现代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在还款形式上有相似之处,租赁是由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分期付款中是由买方向卖方分期支付货款,都是资金的分期支付。但分期付款是商业信用,与融资租赁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①分期付款一开始就是对所有权的交易,即买方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就获得了设备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只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

②分期付款签订的是买方和卖方购货合同,而在租赁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是租赁合同,租赁中涉及的购货合同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指定的设备及其条件与供货人签订。

③在分期付款中,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属于购货方,而在租赁时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则分别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

④分期付款和租赁在会计处理税收待遇等方面也有很大区别。在会计处理上,分期付款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买方应为此设置相应的资产帐户,并提取折旧,税收上享受买卖交易待遇,而租赁在租赁期内不涉及所有权的问题,因此承租人一般不必设置资产帐户,在税收上可以享受租赁的好处。

2、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投资基金的作用、机构设置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答:(1)投资基金的作用

①分散风险                       ②专家决策

③确保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④提供多样服务

此外,投资基金对企业来说也有很多便利。企业不仅可以稳定地取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企业主管还可以把精力集中放在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上。而且,由于基金受益凭证具有较高流动性,企业就能在财务上有效地控制现金流动,从而优化了企业财务管理。

(2)投资基金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①投资公司                        ②基金经理公司

③基金保管公司                    ④销售公司

⑤投资顾问公司

(3)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我国信托机构在80年代开始经营投资信托业务,当时委托人与受益人均以法人团体为主体,并且在方式上也以直接参与为主,即直接对某企业或某建设项目进行单独投资,或者参与合资企业的投资和收益分配。1991年开始出现投资于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1997年底颁布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加速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诞生。1998年3月23日,第一批经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它们分别是开元基金和金泰基金。这两个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运作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3、信托的特点有哪些?

答:(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财产权作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指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

充分信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这种充分信任表现在:在信托期间,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期间不再拥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自主运用信托财产,在不违反信托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是指: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受。

(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

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是指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不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事先确立一个标准。

4、个人生前信托契约包括那些主要内容?

答:个人生前信托契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当事人。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目的。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

(4)受托人的权限。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权限。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准确的时间区段,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

(7)受托人的报酬。在营业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

(8)委托人的保留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5、租赁的功能?

答:租赁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的功能,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1)对承租人的功能:

①融通资金。融通资金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提中长期资金来源,发挥与银行借贷等中长期融资手段相同的作用。同时融资租赁具有自己的优势:首先,租赁融资手续简便快捷;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第三,承租人可以得到百分之百的融资。

②减少资金占用。承租人只需要支付租金就可以使用整套的设备,对于那些并不经常使用的设备,企业利用租赁方式来使用,可以减少因购买这些设备而占用的资金。

③提高资金流动性。承租人运用回租交易,可以将自己的固定资产出售变现,然后再租回使用,这样使原来的固定资产转换成了流动性资产,同时又不影响企业对设备的正常使用。

④表外融资。企业通过选择租赁交易形式,可以使通过租赁获得的固定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

⑤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承租人可以利用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中的经营性租赁,租用那些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设备,若设备陈旧过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退回设备,再租用更先进的设备。

⑥获得专业性管理服务。由出租人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比承租人更专业、更有效率。

(2)对出租人的功能:

①降低投资风险,扩大投资规模。对投资者而言,采用租赁方式投资比采用贷款等方式投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出租人;同时可以避免资金挪作他用。

②扩大产品销售。对设备生产厂商来说,运用租赁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一是租赁可以减少一次性给付款给客户造成的资金压力,使那些资金不足的潜在客户变为现实的客户;二是租赁可以为客户提供设备试用期,有利于扩大客户群;三是用条件优惠的租赁吸引客户租用设备,从而带动配套设备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四是有利于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

6、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答:(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具体的租赁关系中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具体有: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③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2)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租赁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①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②当事人一方通过租赁活动取得的利益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③当事人共同从事租赁业务时,各方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或侵犯他方的利益;④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

(3)自愿和公平原则。①自愿原则,自愿是指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能够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租赁法律关系。首先要求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给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包括当事人有权依法签订或不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②公平原则,要求租赁当事人应本着公平观念签订租赁合同,参与合同法律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要对对方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在订立合同时,应依法如实陈述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应当陈述的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假乱真。

(5)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具体包括:①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任何当事人均不得签订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合同;②订立租赁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③涉外租赁合同的订立不但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还要符合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7、承租企业对租赁机构的选优的必要性及其分析

答:(1)承租企业对租赁机构优选的必要性如下:

①可以降低租赁成本;②可以减少利息支出;③能够保证成交合同的质量。

(2)承租企业对租赁机构的优选分析:

①租赁机构的信用度。租赁机构的信用度标志着承租人所要承担的租赁机构违约所造成的风险的大小,信用度是以租赁机构过去经营业绩等的综合的舆论评价,能较为准确地反映租赁机构的经营态度和业务水平。其信用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租赁成本和收益率。因此应选择信用度高的租赁机构。

②租赁机构的经济实力。实力雄厚的租赁机构多以金融机构或财团为依靠,容易取得较低的贷款利率,争取到较多的税收优惠等待遇。所以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机构时,对租赁机构的经营实力不容忽视。

③租赁合同的质量。租赁合同的条款必须完整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质量还应包括避免或减少由于租赁机构的原因而带来的违约风险这一内容。

④租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因为租赁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法关系到租赁成本的高低、利率的大小、租金缴纳的次数及手续费的多少等,因此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8、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3)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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