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城市管理学》期末复习资料之论述题2

时间:2024-04-27 17:49:27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11.试述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对策是什么?

1、从发展决策入手,进一步集中城市决策权。城市管理应自上而下实施,若以“块块为主”,将助长局部利益。停止设立新的县级市,表明这个问题已开始受到重视。“撤市(县)设区”,撤村设街,人口农转非是未来区域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像广州目前实行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村(居委)二级政府、四级管理的行政体制,总的来说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但应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决策的权威性、有效性,可尝试将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村镇逐步改为区街体制。   

2、从城中村内在要求入手,启发、鼓励其自身进步。失去耕地的城中村,经济构成中已没有农业成分,必须转向第二、三产业,体制上也应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   

3.从体制入手,改革土地、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目前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只占地,不管人”的情况比较普遍,使城中村社区仍停留在松散落后的传统农村状态,没有同步实现人的城市化。为此,必须改革城市土地、人口与规划管理体制,走城市主导型的城郊农村城市化道路。建议将村镇改制与城市扩张结合起来,做到既征地又管人,使就业居住性质与户口性质同步转变。城中村村民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有以下一些原因:(1)村民教育水平低,即使“农转非”也不能改善他们在城市谋职难的处境;(2)农村户口可满足村民生育两胎的愿望,即使超生,也无开除公职之忧;(3)农村户口是参与村镇经济收入分红的条件;(4)农村户口拥有一定的宅基地配额,村民可建屋收取租金。针对以上状况,必须从户籍管理上将并不务农的“村民”纳入城市人口管理系统。如对某一年度以后出生的城中村子女一律纳入城市户口,政府提供教育、就业上的优惠倾斜。   

4、从经济入手,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经济体系。城中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无以为业,对此,政府可组建专门的经济发展公司,撤村改制,将城中村所属企业及土地、村屋等不动产折合成股份,使城中村农民彻底脱离土地,成为集团公司股东。一方面,政府对这类公司提供优惠的税收与财政政策,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职能,经济职能是经营城中村继承的企业、物业,社会职能是设法改变城中村传统社会形态,促进社区城市化。或许有人会问,农民失去了耕地,再失去栖身的城中村将何以为生?其实,城市征用农村土地所付出的代价已可以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和生活机会,村民完全有条件凭自己的劳动加入到千百万城市产业大军中去。如果靠“食利”为生或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消费挥霍,再多的补偿也不够。从经济入手改造城中村的关键环节无疑是城中村土地在征用过程中的补偿安置,这一环节处理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城中村居民未来在城市发展的愿景。在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对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在原有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之外,增加了如下表述:“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对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现因地制宜,发挥市场的价格生成作用,体现城中村作为非典型农村地带的土地资源价值,构建合理的城中村改造补偿机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此外,在实际的城中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的选择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允许城中村的城市化进程出现多种模式并存,而伴随着选择权的确立和可选模式的增多,市场手段发挥效用的空间将进一步增大。在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之外,应当允许村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经由集体土地资本化形式,对土地实施整理、置换和缴纳复垦费,将耕地调整为建设用地,企业有偿租赁,村民分享收益。在未来,城市政府、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协作模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即由多元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并将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保纳入城乡一体化,实现村民身份的转换,促进城市化的良性发展。   

5、从文化入手,针砭城中村弊端,弘扬城乡融合与现代文明。利用传媒树立正面典型,促进村民转变观念,融人城市社会。要调和城乡冲突,长远之计在于提高村民素质,扫荡“黄、赌、毒”,抨击丑恶、庸俗、低级趣味的社会现象。为使村民融人城市社会,可向村民提供就业上岗培训、普法教育机会,关注村民后代教育问题等。一旦没有了“城中村人”,城中村存在的时间也不会太久了。   

6、从法律入手,严肃处理城中村所滋生的违法现象。要在短期内扭转城中村治安混乱、违法建设的现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可集中力量抓一两个典型,细致检查城市治安与规划建设执法情况。此外,应加快地方性配套法规的立法,制定针对城市边缘区的规划管理、住宅建设、人口管理等法规,明确城市与村镇的法律关系,明确城市周边土地权益让渡的法律程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村镇集体土地一级、二级市场。   

7、从组织人事入手,培养高素质的村镇领导人。组织人事部门抓住对村镇领导的任免权,保证基层领导“听使唤”,这是大连、苏州、北京等城市发展的经验。政府应有计划地对城中村的基层领导,尤其是年轻领导,进行现代城市经济与规划建设管理的专项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   

8、借鉴其他城市处理城乡矛盾的经验。对于村镇聚落来说,深圳与苏州的经验值得借鉴。近10年来苏州新区与新加坡工业园区开发了130平方公里土地,是苏州老城14平方公里的近10倍。新加坡工业园区位于农业发达、村镇密集地区,一次性征用数十平方公里土地,将区内分散的村镇聚落,迁移到区外,实现了“空城转让”,苏州新区内的村镇聚落,则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的村民居住区,这些居住区在秩序、文明友善与美观整洁等方面,堪与城市别墅区媲美。深圳市最近加大治理城郊村镇,如宝安县有的村镇选送优秀青年进大学深造,有的村镇把平时自由懒散惯了的14~35岁无业青年,组织起来举办青年培训营,有军事训练、形势教育、专题知识讲座等。将青年学习、培训情况与本村股份公司分红及其他收益挂钩,同时为他们寻找就业机会。   

长远来看,城中村必然被改造为城市的一部分,而近中期则始终应坚持渐进方式。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方式与力度,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有限的近期内,可维持村(镇)办企业集体经济所有权、经营权不变和村民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远期则应与城市人口同等对待。

12.试述我国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

1、城乡一体化不是城乡“一样化”和“平均化”。有人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要完全消灭城乡差别,最终达到城乡的绝对融合。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将城乡一体化引向了“城乡一样化”,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城市和乡村这两种社区形态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其特定的自然、社会、经济、历史等条件,只要这些方面存在着差别,城乡差别就不可能消失。同时,城乡一体化并不会导致城乡的“低层次平衡发展”和“平均主义”,它不是降低城市的地位,而是将乡村的地位加以适当提高,使其在市场体制下处于与城市同等的竞争地位。城乡一体化强调城乡间各要素的融合、贯通,但并不排斥差别,相反,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将差别转化为各自的特色,这将有利于形成城乡系统的高层次协调发展。   

2、城乡一体化的动力机制: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两大系统发展的一种社会、经济、生态过程,同时又是这一过程的战略目标。在分析城乡关系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城市化的滞后是中国城乡经济难以协调发展的症结所在,并由此导出了通过重新发动城市化来解决城乡发展问题。还有一些学者主张靠农村工业化来解决城乡问题。事实上,农村的发展,不能单靠城市化的辐射,也不能盲目推行农村工业化,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两头启动,依靠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加以推进,这就是城乡一体化的动力所在。   

3、城乡统一市场的建立是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市场是城乡经济联系的纽带,也是缩小城乡差距、优化城乡资源配置的有利渠道。城乡经济要素的流动,是二元结构转换、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打破原有的各种体制束缚,以市场体制为契机,在原有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的基础上,构建城乡统一市场。这将是一个市场类型齐全、功能完备的市场体系,它既包括产品市场,又包括要素市场。通过统一的市场体系使农村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剩余劳动力转化为生产要素,并得到优化组合,从而为实现城乡全面贯通、走向一体奠定坚实的基础。   

4、城乡一体化要从人的需要出发,即“以人为本”。从人本主义角度讲,人们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为其自身各方面需要服务的,城乡发展从本质上来说是人与自然在协调基础上的自我发展。因此,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为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环境,同时要有利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的素质,使其享受现代城市文明,从而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   

13.试述当前我国区域协调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产业的分工与合作。为了避免在城市与周边地区展开恶性竞争,导致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出现,需要在产业方面进行协调,即包括各城市在产业上如何进行分工合作,如何在产业政策上进行衔接以提高区域产业的整体实力等内容。   

2、环境的治理与自然生态、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各个主体(城市或区域)在利用生态资源时都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全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和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需要在各个主体间进行协调。如流域内污水的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的共同处理、大气污染的控制、水资源的分配利用等内容,都属于环境方面的协调。而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资源等虽然可能只位于某局部地区,但却是整个区域的共有资源,需要共同努力进行保护。   

3、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和共享。在交通和通讯联系日益发达的条件下,许多大型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可能服务半径已经超出城市或区域的范围。而且,所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都是有一定的“规模门槛”约束的。如果允许各主体(城市或区域)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自己的属地范围内都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将降低设施的利用效率,造成成本的上升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需要在大型公共设施建设上进行协调,形成功能互补、共同享用的公共设施体系。此外,由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跨地界性,对于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的整体系统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各城市范围内自行规划建设的设施的衔接变得十分重要。唯有如此才能大大提高设施的整体运行效率。   

4、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规则经济。只有制定一套公平公正、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才能界定和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保证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目前区域协调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土地的“零地价”出让、污染排放、设施建设标准不一造成难以彼此衔接等,很大程度上都源于缺乏一个明确的指导和约束各地方政府的行为标准和准则,而这是区域协调机构的最重要职能。   

5、区域整体形象塑造与创新网络构建。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反映为各国核心城市的竞争,也表现为区域之间的竞争。要增强区域的整体竞争力,需要各个城市结成同盟,以一个整体参与对外合作交流和竞争,同时也需要以一个整体进行宣传和推介自己。塑造区域的整体形象,既是提高区域的影响力,也是增强区域内各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内容。此外,影响区域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在于区域持续的创新能力的培育,而这依赖于一个高效的区域创新网络的构建而不能单靠个别城市的发展。区域的整体创新能力的培育取决于区域的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最终是建立在整个区域的文化建设和人文精神造就的基础上,这是培育区域长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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