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2、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著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3、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析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可靠性。事前监督是一种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如何构建一个参与决策的监督机制是实施事前监督的关键。
4、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也叫跟踪监察。其基本的管理理念是过程管理理念,即过程决定行为的最终的结果。其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监督部门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
5、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通过事后监督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建制堵漏,评估政策效果的优劣,事后监督还具有较强的鉴戒功能。、监督
6.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7. 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8、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力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9、多元民主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利益各异的自治社会组织和集团与国家共享权力,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的制定,从而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实现控制。多元民主理论的监督机制是公民通过利益集团参与政治活动,从而打破国家作为唯一权力中心的垄断和单边控制,建立社会制约权力的双边控制机制,从而实现新型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
10、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在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之间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为协商与共识,其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11.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2.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3、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4、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15.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16. 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
17、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
18、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
19.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人大监督更加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常设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临时性工作的工作机构。
20. 人大代表质询: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21.党员监督是指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党纪党规的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务工作者以及党的组织所进行的评议、批评、检举、控告等制约、督促和控制活动。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形式。
22. 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活的制度。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种重要方法。
23、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24、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25、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26、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7、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28、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29、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0、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31、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32、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33、审计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3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5、行政告诫是监督机关依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告诫书》的形式,对损害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和行政组织,进行的批评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种行政措施。
36、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37、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政协组织及其成员对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它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更是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8、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39、特约监督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方式聘请的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包括特约监察员、教育督导员、税务监察员、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40、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等。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包括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和起诉权。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41、行政交谈制度: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所谓行政交谈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42、国民请求监察制度: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韩国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20岁以上的国民可以联名向监查院申请监察。
43.组织腐败:有两种明显表征:一、单位或者部门的正职负责人腐败,二、单位或者部门表面上看到制度完善,运行有序。但实际上腐败行为能畅通无阻,信息梗塞失真、调控与制约无力。
44.议行合一: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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