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法的体系
基本问题
1、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理解法的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
(2)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
(3)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
2、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的内容和范围。
二者的区别是,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
3、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表现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
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5、部门法的划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除了依据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外,我国学者还提出应考虑以下的原则:
(1)划分法的部门时,必须考虑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多寡,使各个法的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适度平衡。
(2)划分法的部门时,既要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又要考虑法的发展,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
(3)划分法的部门时,在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的基础上,也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第十六章法的渊源
基本问
1、法的物质渊源是指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法的政治渊源是指统治阶级的政策。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发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2、法学中“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
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有: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制定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2)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只是法的渊源的一种例外的补充,其数量也很少。
(3)判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不是法的渊源。
(4)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的局部地区长期存在。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2)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规清理不是立法活动,它既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修改原的规范的内容,而仅仅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法规汇编不改变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而只是对其进行外部加工,即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因此,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它不能形成新的法律和法规。法规汇编可以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编辑,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编辑。法典编纂,是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法典,因此,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章 法的实现
重点问题
1、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状况。
2、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3、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4、行政执法中的法的适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
5、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7、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8、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9、我国根据多年的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审判机关提出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1)正确,首先要求适用法律时,有关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其次,定性要正确;再次,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宽严轻重要适度。
(2)合法,首先要求审判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必须严格依据实体法作出;其次,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
(3)及时,是对法的适用提出的效率要求。首先,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其次,在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再次,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尽快结案。
(4)合理、公正,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同时,法适用的结果应该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需要,并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10、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其管理的范围日趋庞杂,几乎关系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公民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执法行为成了最广泛的经常不断的适用法的活动,是法的实现的重要途径。
(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它不是以第三者的身分担任裁判员,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当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行政机关必须诸多适用法律,否则就是渎职。
(3)行政机关中法的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11、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对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同样具有指导意见。此外,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首先,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其次,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再次,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行政机关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的三个方面中,行政机关的取得必须具有法律根据,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特点提出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这一原则要求:首先,适用法的目的应与法律规定的目的相一致;其次,适用法的活动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士;最后,适用法的结果应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符合情理。
12、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把法的适用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忠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其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司法机关首先要按照法律的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的界限。其次,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案件相关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再次,要根据法律确定的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标准,处理案件不依据事实,就没有客观基础,比依据法律就没有客观标准。只有既以事实为根据,又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法的适用中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用法适当。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没有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的限制或区别;其次,公民平等地享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再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加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为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
(2)坚持这一原则,对于防止任何人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惩治腐败行为,使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法律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抵制和肃清特权思想在法的适用中的干扰,对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与法的阶级性统一的。法的阶级性是指法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工具。将这种法律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就是我国法律所反映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首先,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其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再次,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几个方面的关系:首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其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再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第四,在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好上下级的领导和监督关系。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指一切冤、假、错案一经发现,司法机关必须立即纠正。如果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2)目前,部分司法机关实现了“错案责任制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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