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论述题:
1、 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2、 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答:一般说来,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3、 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答:(1)个体工商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 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答:营业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揽,运输,工程承包,寄托,居间或骗子,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等。
“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1)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2)是以营利为目的。(3)是行为的持续性。
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
5、 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
答:(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5)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6、 试述隐名合伙及其特点?
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隐名合伙的特点是:(1)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
(2)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基于这一特点,第一,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金钱或实物为限,而不得以劳务或信用为出资;第二,隐名合伙人无权代表营业单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隐名合伙人的财产责任以其出资为限;第四,隐名合伙人除了为维护利益而行使监督权外,无权干涉营业单位的内部事务。
7、试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答:(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8、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答: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9、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答: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2)公平原则。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有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0、试述保险的性质?
答:(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第2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投保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实施赔偿或给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
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
11、试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
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
12、试述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自治原则?
答: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13、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答:商事活动的目的,无论从微观的角度(企业利益)看,还是宏观的角度(社会利益)看,都在于追求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经营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1)谈判和缔结合同的成本;(2)履行合同的成本以及合同不履行时获取补救的成本。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二是信用的维护;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三是交易的便捷;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5)商事仲裁。
14、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答: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
15、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答: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16、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主体不合格?
答:(1)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投保人不满18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不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3)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4)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如果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5)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的险种。(6)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
17、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与客体不合法?
答: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本意,不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上的纠纷,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就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
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的。客体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授权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虚报年龄的人寿保险合同。(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承保人约定的危险不存在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损害事故已经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对同一财产保险没有向保险公司声明的重复保险合同等。
18、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答:(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第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持约条款。违反持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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