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法(2)》期末复习资料(3)

时间:2024-04-27 17:39:14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51、 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

答: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区别1、行为的内容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侮辱罪则不捏造事实。2、行为的方式不同。诽谤罪只能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不包括使用暴力,而且多是不当着被害人的面前进行;侮辱罪则既可以是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也可以是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多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

52、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逼取口供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具人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界限: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情节轻重不同。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2、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由任何公民构成。3、主观目的不同。刑讯供逼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行为方式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非法拘禁罪则是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由。三、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区别1、侵害的对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暴力取证罪侵害的对象则是证人。2、行为的发生场合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暴力取证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四、刑讯逼供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肉刑而自杀,对行为人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因未能获取口供或者对所获取的口不满意而一气之下将被害人杀死的则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3、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答: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务、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直接故意。划清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罪与数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一般来说应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54、 什么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

答: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特征: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区别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婚姻家庭关系。2、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破坏军婚罪表现为民居和结婚两种行为形式。;重婚罪仅表现为结婚行为,而不包括同居行为。3、法定刑轻重不同。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重于重婚罪的法定刑。

55、 什么是虐待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以常性摧残迫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在摧残和折磨家庭成员仍有意为之。界限:1、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虐待行为与一般的家庭纠纷的界限。其二,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2、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在一次行为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在虐待被害人的过程中产生了杀人的故意而将被害人直接杀害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6、 什么是抢劫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用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界限: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罪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其客体的双重性决定了本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未遂标准,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是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三是认为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抢劫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抢劫既遂。4、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为抢劫而预谋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而杀人是其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所属类罪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手段行为不完全相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6、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犯罪客体不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

57、 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答: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立的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捕或者毁灭证据。

58、 盗窃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诀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盗窃数额;盗窃次数。2、盗窃罪与某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的,应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行盗窃行为却窃取枪支、弹药的应当认定为盗空罪。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罪中相应犯罪论处。

59、 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限:本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也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骗借钱物用于挥霍或者非法活动而不能如期偿还,并有赖账行为的,或者本无偿还能力而骗借钱物的,则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60什么是侵占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界限:1、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表现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法律依据而占有或者处分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2、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表现主观内容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3、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表现在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61、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何在?

答: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在本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区别;1、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和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2、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而侵占罪则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还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62、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哪些界限?

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出于故意。界限;1、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达到较大,便构成犯罪。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的则必须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本罪。2、挪用资金罪与职力侵占罪的界限。表现在侵犯对象不同;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犯罪目的不同。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的界限。表现在: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用途不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63、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界限:1、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出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手段,被害人却未产生恐惧也没有交出财物的,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行为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则是敲诈勒索未遂。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威胁的内容不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 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威胁的程度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3、敲放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国界限。主要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威胁内容和对象不同;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标不同。

64、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

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只能是故意。界限:1、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2、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3、妨害公务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65、 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答: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界限: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表现在侵犯的客不同;犯罪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犯罪数额不同;犯罪目的不同。2、招摇撞骗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66、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住处系统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

67、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相互殴斗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2、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68、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别?

答: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 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交通秩序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人体行为;聚众优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则是群体形式,是必要的共同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69、 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概念的性质不同、犯罪目的和侵害的对象范围不同、组织结构的严密性不同。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其他犯罪就构成数罪,不论其所犯其他犯罪的性质、轻重如何。

70、 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答: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包庇罪犯罪的目的。

71、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和执行刑罚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现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

72、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答: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4、本罪主观是故意。界限:二者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则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2、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3、行为方式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则一般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4、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犯罪对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73、 什么是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监管场所和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本罪时,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手须脱逃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造成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轻伤的,应以脱逃罪处罚。

74、 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界限?

答: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界限: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造成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2、骗取出境证件并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3、组织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

75、 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走私文物罪有何区别?

答: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划清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2、行为方式不同。倒卖文物罪表现为境内非法倒卖;走私文物罪则表现为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贩运到境外。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走私文物罪则不要求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非法经营的文物;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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