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一:何某、宋某系某机械厂下岗工人。自1995年初下岗后即想迅速发财,二人见摩托车市场可闯。于是,二人从多处购买了大量的摩托车零部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次品;并从朱某处以2万元买来大量“嘉陵”、“建设”、“木兰”等摩托车商标标识,又先后雇请多人组装了摩托车800余辆,分别贴上“嘉陵”、“建设”、“木兰”等商标,运往各地销售,获利近400万元。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他们组织的摩托车质量低劣,有的刹车不符合要求,有的没有内胎,有的车架焊口有问题,有的链条不能使用。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特征)。
2.其手段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牵连犯,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即从一重罪论处,因此,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被告人王某,男,21岁,农民。1983年11月25日晚8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岁),路过被告人家门口,向被告人问路。被告人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被告人不断对张某挑逗和抠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被告人说:“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被告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哥也行。”被告人说:“你喊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某。张赶紧向前走去,被告人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被告知道张某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抵抗,只得将裤带解开,被王某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被告人因盗窃被抓获,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
试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概念、特点)
王某虽然没有便用暴力,但他利用张某处于孤立无援不敢反抗的境地,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罪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三、 被告人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科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1988年1月,李先后模仿孙的笔迹写了三封挂号信寄给境外的敌特机关,信中编造了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并且要求提供进行反共活动的经费。然后,又以“知情人”的名字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写挂号信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试分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的概念、特征)
李某捏造犯罪事实,然后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孙某受刑事处分,所以,李某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被告人温某,男,某县某镇合作商店出纳员。 被告人李某,女,某县某镇供销社煤场临时工,系温某之女友。1990年1月温某和李某经人介绍搞上对象,李某因欠他人钱无力归还,遂动员温某窃取公款,温某经不住李某劝透,遂于同年5月9日下午下班时,窃走自己经管的保险箱内现金5000元,当天晚上温某又指使李某拿了预先放在厕所间的商店大门和保险箱钥匙,潜入商店,伪造被盗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第二天,温某将盗来的5000元现款全部交给了李某还债。
试分析:被告人温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试说明理由。
答::温某、李某构成业务侵占罪。
(业务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温某是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已有,符合业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李某与温某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二人构成业务侵占罪。
五、 被告人范某,男,25岁,某县农民。被告人陈某,26岁,某市朝阳农场职工。被告人耿某,男,26岁,某市渔轮修船厂工人。
被告人范某在与某服装进出口公司职工郑某接触中,认为郑有巨款,即起意蓄谋攫取。1987年7月,范某与陈某共谋绑架郑的6 岁男孩郑甲,以胁迫郑用巨款赎取其子。之后,陈某又纠缠耿某,参与这一犯罪活动。同年8月28 日上午,当范某、陈某得知郑甲上学后即去该校探问放学时间,并给耿某指定了守候接应的地点。上午9点40 分,郑甲放学回家途中,范某和陈某即窜上前去,将他绑架掳走,藏匿于某县某村沈某家中(沈不知底细)。次日上午,范某发现郑某认识自己,深怕罪行暴露,即产生杀人灭口之意。当晚七点半,范某将郑某从沈某家带至该县某公社祝东大队棉田僻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猛击其头部,将小孩郑甲当场杀死,并埋尸于棉田中。与此同时,陈某在某市指使耿某用极其狡诈的手段,向郑甲的家长郑某索要2万元,以赎其子。范某杀死郑甲后,于9月1日返回某市,与陈耿一起用打电话、写 纸条等各种手段,加紧对郑某恫吓、威胁以图谋取巨款。
问:被告人范、陈、耿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如何处罚?
答:三人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郑甲,构成绑架罪。范某和陈某是一犯,耿某是从犯。而且,范某还将被绑架人,按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应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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