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1)》期末复习资料(3)

时间:2024-04-27 17:39:10 5A范文网 浏览:1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三. 名词解释

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6.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9.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0.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5.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6.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7.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8.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9.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四. 问答题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是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包括: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2.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

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5.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

(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义务有:

(1)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造成损失或共有人造成他人损失,各共有人都应承担损失和责任。

(3)共有人应按份额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税费及保险费等。

(4)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时,超过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包括:

(1)它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7.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8.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   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   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10.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11.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

(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电大《流通概论》期末复习资料104-27

电大《流通概论》期末复习资料304-27

电大《金融学》期末复习资料之判断题04-27

电大《市场营销学》期末复习资料之名词解释04-27

电大《流通概论》期末复习资料204-27

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1)04-27

电大《流通概论》期末复习资料404-27

电大《建筑工程估计》期末复习资料(6)04-27

电大《宪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之简答题04-27

电大《宪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之名词解释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