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如下:(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三,即主体、内容和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有人作为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标志和形式,而且也是识别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和社会属性的重要根据。(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答: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有:(1)行为人具有权利;(2)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7.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 8.简述法人的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如下:(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组织上的独立性;第二,财产上的独立性;第三,责任上的独立性。
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11.简述法人机关的种类。
答: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不同的法人,其机关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法人机关由三部分构成:(1)法人的权力机关,即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2)法人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3)法人的监督机关,即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
12.简述法人财产的特点。
答:法人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其特点如下:(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13.简述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答: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法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是代表法人的,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代理法人的代理行为。法人机关虽由自然人担当,但法人机关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是不同的。法人机关担当人的更换,并不是法人机关的变更。同时,法人机关的成员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才为法人的行为。
14.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15.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
答: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1)吸收合并,即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1)新设分立,即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1)04-27
电大《流通概论》期末复习资料404-27
电大《建筑工程估计》期末复习资料(6)04-27
电大《宪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之简答题04-27
电大《宪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之名词解释04-27
电大《工程造价基础》期末复习资料(3)04-27
电大《宪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之论述题04-27
电大《工程造价基础》期末复习资料(1)04-27
电大《工程造价基础》期末复习资料(6)04-27
电大《工程造价基础》期末复习资料(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