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商法》期末复习资料(1)

时间:2024-04-27 17:39:07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一、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4、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5、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6、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7、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9、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10、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12、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3、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1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5、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16、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17、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18、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19、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0、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21、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2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4、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25、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6、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29、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0、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31、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32、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33、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34、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36、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

37、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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