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3)

时间:2024-04-27 17:38:50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朝法律内容有哪些重大发展?答:宋王朝统治总结了唐朝末年因藩镇跋扈而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把镇压农民有反抗斗争和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作为基本国策,建立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加重对”盗贼”的处刑,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宋太祖建隆三年,对有关”盗贼”的法规作了某些从轻的修改,规定盗贼计赃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但与唐律相比,仍为苛重。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同时,对于”谋反”、”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1)租佃关系是与之相适应的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遇有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因此红契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租佃契约。宋律对这种租佃关系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地租或者采取”对分制”或者采取”四六分成”,农民如过期不交租, 地主可以告官,由官府监督农民交租。其次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次,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2)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周,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绝大多数是贫苦农民,因此地主通过典卖形式,不仅可以廉价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法律在这方面偏袒典权人的,宋朝的典卖制度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如果家长在”化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还,则必须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方可商量交易;如果卑幼专擅典卖,或者伪署尊长姓名,要依法重断。在典卖财产时,宗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数”。同时,又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宋仁宗时,还采取了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神宗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大罪。(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宋初除按唐律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掌司法外,又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开部复核后,须送审刑详议,再秦皇帝批准。神宗年间,因机构重叠而裁减了审刑院,恢复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但是对于诏狱,则由皇帝下诏指定朝官组成非常设性的特别审判机构进行审判。特别是皇帝越来越广泛。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2、中国古代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哪部?

答:《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在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在内容上有何不同?答:《宋刑统》的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但增加了209条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之处。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是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4、简述宋代刑罚制度。答:宋初,在法律规定上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同时,宋太祖又以宥恕死罪这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但随着阶级矛盾的加深,不久便恢复了峻罚严刑,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从宋仁宗时起,于绞,斩之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敕的形式确定下来。

5、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第一,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第二,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元律限制与剥夺汉族劳动人民自由权利,严禁汉人,南人私藏武器,练习武艺,结社集会,甚至连打猎和夜间点灯都禁止;第三,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第四,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6、试述元朝的司法制度。答:元朝统治者为了使蒙古人尤其是蒙古贵族地主获得可靠的司法保障,建立了一套充满民族压迫色彩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对”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罪重囚.....悉掌之”,"且遥领诸路刑狱".到秦定帝时,才将审判权分别归还刑部和地方政府,但宗正府对两京师的蒙古人以及集赛,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仍行使审判权。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也掌有一定的审判权。 地方上的司法审判权,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手中。由此可知,元朝司法审判机关设置繁杂,职掌混乱,互不统摄 。(二)诉讼制度。元朝的诉讼制度大体采用唐、宋制。对人民的诉讼权也有种种限制:奴婢、佣雇者除对主人犯恶逆、侵损己身允许告诉外,其余不得控告评价,违者处杖刑;如告言私事,等于评价自首,而奴婢还要处杖刑。妻子对丈夫也是如此 。告诉只能自下而上,不得越诉;但允许对官吏”受赂不法”的行为径赴宪司控告,而不以越诉论罚;有冤者可击登闻鼓申诉,并允许诣乘舆诉。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决的,由监察御史及廉访司纠治;若故入人罪,以其罪罪之;听讼之官吏在”事关有服之案并婚姻之家曾受业之师与所            嫌之人”时,应回避。元朝的”恤囚”制度有所发展,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管官吏要坐罪。对拷讯也作了限制,规定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然而在军事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元朝,官吏害法任情,恣意妄为,贪赃受贿,滥施酷刑,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原则都不过是一纸具文而已。

(三)监察机关 。元朝的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全国分为二十七道监察区,又置提刑按察使,监察官员人数之多,品极之高,超过历代。御史台的职掌是”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7、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最显著变化有哪些?答:1)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行为;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5)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9、试述《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严惩贪官,对巩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作用。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明王朝统治者为了达此目的,不惜虐杀无辜。明朝统治者用杀戮的手段大肆铲除权臣宿将,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但却由此滋长了宦官专权;因为孤处深宫的专制皇帝,只能依靠宦官为耳目,从而为宦官擅权提供了方便。

《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10、清律具有哪些特点?

答:第一,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首先,扩大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其次,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第二,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清律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系列条款。同时清律还极力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第三,维护满族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第四,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1)废除了明律中所规定的匠籍制度;(2)雇工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3)将一些贱籍豁除为良。第五,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清律在沿袭笞、杖、流、死五刑的基础上,从加强镇压的原则出发,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主要有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11、谈谈清律中关于满族人犯法在刑罚和诉讼程序方面享有哪些特权?答:清律规定,贵族宗室、品官犯罪,可以用暂时罚俸、降级、革职等办法抵罪;凡涉及现任官的婚姻、钱债、田产等法律纠纷,可由家人,出庭代理;还规定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理,如必处刑则依例可以”减等”、”换刑”。清代由于是满族贵族占统治地位,还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的诉讼的司法机关。凡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满人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杖罪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时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诉讼,归宗人府审理。有关八旗民事、 地亩案件,由户都现审处审理。外省满人诉讼,由满洲将军和副都统审理,流刑以上须报刑部。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但步军统领衙门却有权审理汉人的诉讼。

12、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1)司法机关及其管辖。明清时期,地方上的知县、知州。知府都亲掌审判;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已正式确认为省级长官,也有审判权级,有权决定 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须转送上级决定。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级,清代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中央刑部为第五审级。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明清关于诉讼的规定,同于唐律,但对诬告行为加重.(2)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即每年小满后十日,由刑部奉旨组织热审庭审理囚犯。英宗天顺二年,又下令于每年霜降后,对死啡重囚由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从实审录,并成为定制,这便是”秋审”的开端。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案件、绞监候案件。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参预和监督。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都有了更大的发展。明初,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为都察院。清朝的都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清朝雍正时期,为了提高监察机关的效能,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辽,职权基本不变。

1 3、清朝如何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        

答: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还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治罪条例》等。根据《西宁番治罪条例》规定,蒙古人一般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牛一至九头不等,马五至一百匹不等,缴纳不足者处以鞭打,缺一头鞭打二十五,最多鞭至一百,由所属佐领或管旗章京设誓具结;对于一些不决的疑案,也让当事人”设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14、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是什么?答:中国的宪政运动是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当时资产阶级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新”的要求,在政治方面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主张,进行了一场以改良主义为基本道路,以君主立宪为最终目标的旧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政运动。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实质: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完全是被动之举,其目的是为了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

15、《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各有什么特点?答:《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包括”君上大权”为正文,共十四条和”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九条,两部分。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同时还针对拟议中的议院做出了一些规定。《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力,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十九信条》则模仿英国宪法,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之制,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国会有修改宪法、公选总理、议决国家预算和国际条约等权力。它仍然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另外,作为宪法文件,应当写入人民的民主权利,但《十九信条》对此只字未提,所以更表明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16、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它的立法是如何体现这一指导思想的?

答: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初六颁发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成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道上谕说明,清朝统治者开始意识到过去的封建法律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照顾到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参照帝国主义的法律,把过去的法律作一番修订,以便达到中外通行,有利于清政府对国家统治的目的。宣统元年(1909)正月二十七日清统治者又颁发上谕:”中国素重常纲,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车之大本。今寰海大通,国际每多交涉,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只可采彼所长,闪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等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提出在修订法律时仍然坚持维护三纲五常,并把它作为重要的宗旨。以上两道上谕所反映的精神,就是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

17、清末制定了哪些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刑法有《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2)民法有《大清民律草案》;(3)商法有《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奖给商勋章程》、《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改订奖励华商章程》等;(4)诉讼法有《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5)法院组织法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清末法律的基本内容如下:(1)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2)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3)镇压人民的反抗;(4)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家庭关系;(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6)还确认了保护帝国主义侵略分子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18、清末在司法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答:官制改革开始后,清政府为配合预备立案、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和行政分立的原则,把司法机关独立出来,并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1)司法机关的变化。在中央,从1906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使它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同时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职责。  在地方,从1907年3月开始,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 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由其负责地方上的司法行政。 此外还在和缓审判厅内,相应地设置了和缓检察厅。(2)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司法管辖上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这就是在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在司法审判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7月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

19、清末颁布了哪两部刑法典?它们有哪些区别?

答:清末修订的刑法共有两部, 一部是《大清现行刑律》,另一部是《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旧律例中的继承、分六、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 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另外还删除了一些因时势变化而过时的条文,增加了一些反映新形势特点的新罪名。《大清新刑律》是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资产阶级遥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分则两编,刑名分主刑、从刑两种。在刑法原则上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20、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主要表现是什么?答:(1)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2)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3)镇压人民的反抗;(4)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家庭关系;(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6)还确认了保护帝国主义侵略分子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23、如何评价太平天国的土地立法?答:改革土地,制度解闷农民的土地问题,是太平天国革命中心任务。作为太平天国基本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从这一中心任务出发,集中规定了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即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主张,规定了平均土地分配原则,即”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为了做到平均分配,它把田按照产量的高低分成九等,”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天朝田亩制度》平均分配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个”有田同耕,有钣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绝对平均的理想社会。

24、太平天国有哪些重要的立法活动?

答:(1)政权组织立法。1853年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确认了太平天国的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体制。太平天国在形式上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在地方政权分为省、郡、县三级,县以下设各级乡官。(2)土地立法。《天朝田亩制度》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主张,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把田按质量的高低分成九等,并规定15岁以下受田的数量是16岁以上的一半。(3)经济立法。《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国库制度。每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太平天国建都天京后,依据其废除私有的原则,曾一度禁止商品贸易,但由于在实际中行不通,不久便取消此项禁令,改由国家统管贸易。互太平天国后期,反映在《资政新篇》中的经济立法,则一改太平天国昔日的旧貌,而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资政新篇》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建公路、造轮船,开矿山、设银行、办保险,并奖励各种发明创造。  (4)刑事立法。主要是《太平刑律》,此外《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和天王及各王的诏令。其内容如下:A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B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C坚决取缔”妖书邪说”;D实行严刑峻罚。    (5)婚姻立法。《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另外规定”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太平天国认为”一夫一妇,理所宜然”,并以法律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制。由于太平天国严厉禁止淫邪和娼妓,所以”在太平天国所有的城市中,娼妓是完全绝迹的”。

25、太平天国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有哪些特点?

刑事立法。主要是《太平刑律》,此外《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和天王及各王的诏令。太平天国的刑法, 是太平天国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卫革命成果和保护人民的工具,其内容如下:(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3)坚决取缔”妖书邪说”;(4)实行严刑峻罚。

婚姻立法。《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否定封建买卖婚姻的陋习。。另外规定”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太平天国反对要求妇女”从一而终”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张寡妇可以再婚。在婚姻关系上,太平天国认为”一夫一妇,理所宜然”,并以法律强制在居民中实行一夫一妻制。由于太平天国严厉禁止淫邪和娼妓,所以”在太平天国所有的城市中,娼妓是完全绝迹的”。

26、如何评价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答(1)司法机关。太平天国的司法和行政是合一的,没有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使官吏才有司法审判权。在中央,天王是太平天国的最高领导者,也是最高裁判者。天王以下的各王、侯,以及丞相、检点等也都有审判权。还设刑部尚书、典刑罚、典天牢等专职司法官吏。  在地方,郡长官总制和县长监军,都兼理”狱讼钱粮”。他们和专职的司法官典执法一起,参加具体的审判工作。各级乡官也”悉设公堂刑具”,掌管”催科理刑”。(2)诉讼制度。太平天国规定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诉讼审判制度。如果不服,则由两司马报上级官逐级审理,表明了太平天国司法的严肃性。但由于过于繁琐,在当时紧张的战争条件下,很难实现。从太平天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它的诉讼程序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太平天国在审判方面是比较审慎的。另外,在审理案件时,很多都是公开进行的,同时向群众讲明”某人现犯何罪”,应得何罚”,并且”当从行刑”。总之太平天国的审判制度,反映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与清朝衙门在审判时主观臆断,贪赃枉法,随意陷于罪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27、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革命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答:太平天国革命,沉重打击了清王朝的反动统治,英勇地抗击了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掀起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革命高潮,揭开了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其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制度之全,变革之深,不仅为中国以往历次农民革命运动所不及,而且在世界农民革命史上也实属罕见。在革命斗争中,太平天国先后提出了两个基本纲领--《天朝田亩制度》,把中国农民千百年对土地的要求,上升为一个完整的平等的土地制度;《资政新篇》,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了发展近代经济、文化的一系列主张。但是,太平天国毕竟是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初期的农民政权,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加上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使它的法制不可避免地带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2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何不同?

答: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便开始制定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第二,这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第三,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公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第四,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较,其主要变化和特点是:第一,临时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第三,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29、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哪些革命法令?(发布了哪些具有除旧布新精神的法令)?

答:第一,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第二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法令;第三,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第四,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30、《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袁世凯窃取政权后,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了《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附则)68条。其特点: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第二,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第三,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1、”贿选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答:曹锟贿选总统后,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共十三章,141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是:第一,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专制的国家;第二表面上是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第三,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裁制;第四,表面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第五,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总之《中华民国宪法》是直系军阀集团玩弄假共和丑剧的产物, 是曹锟、吴佩孚集团统治和欺骗人民的工具, 是曹锟贿选总统的五块遮羞布, 是封建地主买办阶级意志的体现。

32、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实行司法独立制度;第二,提供废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第三,废止体罚制度;第四,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第五,实行辩护原则。

33、谈谈北洋军阀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北洋政府的法律,概括进来,主要内容是:第一,严厉箝制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第二,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权益。第三,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第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其特点:第一,特别法先于普通法。第二,恢复封建法制。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3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答: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第一,改正法院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第二,废止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置检察官;第三,采用参审及陪审制;第四,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第五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委员制;第产,减少讼费和奖纸费,征收执行费。意义:一是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实行国民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二是废除不党之法禁,实行国民党员参加审判工作的制度;三是废除旧法官独立审判制,实行群众 代表参加审判的制度;第四是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集体领导的行政委员会制度。

36、什么是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答: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为了保护帝国主义的权益,维护它们的反动统治,在北洋军阀政府修订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民党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及有关的单行法规。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后,国民党政府的法学家仿照日本法律的编制法,分为宪法及其有关法规、民法及其有关法规、刑法及其有关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法规 和行政法六类,汇编在一起,称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

37、《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质。

答: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国章(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75条。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实。就伪总统的权力来:伪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陆海空军,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宣战 媾和、任免文武官员之权。还有财政紧急处分权和紧急命令权。这样,伪总统便成为国民党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最大 独裁者。就伪总统与伪国大的关系来看,伪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但实际上,伪国大只有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的权力,无创制,复决权力。又由于伪国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蒋介石奴才,因此,伪国大实际上是推荐蒋介石当伪总统的工具。就伪总统与五院的关系来看,伪宪法规定,五院各自独立行使各该项治权,但实际上,五院院长、副院长皆直接或间接由蒋介石任命,在他手下工作。因此,五院都是在伪总统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第二,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傣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权益。首先维护四大家族金融垄断地位;其次保护四大家族掠夺的社会财富;再次维护四大家族及地主阶级掠夺的土地。

第三,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中华民国宪法的精髓和实质可以概括为: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40、国民党政府的刑法、民商法和诉讼法的内容和本质是什么?

答: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四十七章350条,此外还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其刑法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维护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第二,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第三,维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特权;第四还保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秩序。民商法法规的主要内容:第一,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经济制度。首先,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其次,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再次,保障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第二,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首先,确定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其次,确定家长统治制度;再次,维护夫权。  第三,保护帝国主义在华的侵略利益。首先赋予帝国主义国家的法人与中国法人同等的权利能力;其次,允许外国资本家随意在中国赎买土地;再次,允许帝国主义的航船在中国沿海和内河自由航行。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第一,竭力限制人民的自诉权利;第二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第三,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第四,保护地主阶级的保证金制度;第;第五,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

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和特点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第二,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第三,采用虚构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第四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第五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调解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高考语文备考:高考作文万能开头模板04-27

高考语文备考:新材料作文的五种类型及审题策略04-27

高考语文备考:你的作文成绩将由这八大要素决定04-27

高考语文备考:叙述性材料作文如何开头04-27

高考语文备考:必背名篇名句(一)04-27

高考语文备考:必背名篇名句(二)04-27

高考语文备考:高中生须知的古代文学常识04-27

高考语文备考:18个常见的文言虚词用法04-27

高考语文备考:古诗词中容易理解错误的十大名句04-27

高考语文备考:常用多音字汇总大全(四)04-27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