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1、商朝的刑名,可分为几个大类:答:第一类是死刑.商朝对死刑处决的 方法很多,手段极端残酷,包括 1)斩、,生杀日斩,死斩日 。(2)炮烙(3)醢(音海)(4)脯(音府)(5)劓殄。第二类是肉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反映了奴隶制肉刑的残忍性和野蛮性。(1)墨刑(2)劓刑(3)非刑 (4)宫刑。第三类是徙刑,这是将犯罪者拘役使其劳作的刑罚。
2、商朝刑事立法中的罪名有哪些?
答: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有功于民等。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3、西周的法律形式:
答:一是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带有军令的性质。二是诰,批诰诫,是西周最高统治者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三是命,指周王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四是礼、礼的内容非常庞杂,其中有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五是遗训,指先王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六是 彝,批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内容。西周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 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4、西周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答: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眚、非终、惟终,这是西周统治者注意到了犯罪者的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第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从犯罪者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第四,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
5、西周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第一,违抗王命罪;第二,不孝不友罪;第三,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第四,群饮罪。
6、西周的刑名有哪些?
答:基本上沿用商朝五刑,但在流刑、徒刑、赎刑等方面,比商朝规定得更具体。1、死刑,西周时通称"大辟"。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 剕 、宫,而且条目二千条之多。3、流刑,也叫“放”或“流放”,商朝已经出现,西周继续沿用。4、徒刑,西周把判外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对有罪过者施以 刑具,使之坐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上思过,类似近世的拘留。6、赎刑,西周法律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了赎金的多少。当时赎刑实际上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特权。7、没为官奴婢。凡因犯罪而没为奴婢者,“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
7、试述西周的民事立法?
答:西周奴隶制的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和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西周奴隶制的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和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奴隶主和平民。一、所有权。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二、契约关系。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
8、简述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答: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有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吉、纳微、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即后世所谓的“六礼”。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西周的家庭关系,是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的,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父权家长制的统治,父家长在家庭中处于至尊的地位,家长对子女有生杀予夺大权。二是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西周的继承制度,是在总结夏、商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内容包括:王位、贵族的身份、土地和财产。
9、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答:西周在中央和各诸侯以及地方的乡、遂都设有司法审判机关。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其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乡士负责其乡的民刑案件;遂士掌管四郊六遂之民刑案件。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讼论。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审判官吏要对陈词进行核实,对证据进行勘验,然后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0、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答: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曾两次制度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第二次是郑献公13年,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
11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
答: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首先在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 ,实行变动。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
12、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指导思想?
答: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第三、“重其轻者”
13、李悝《法经》的本质及其主要内容、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主要内容:《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至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办盗贼;第五篇“杂律”是惩办除盗贼以下的犯罪,第六篇“具律”是关于加刑或减刑的规定,即一般的判刑原则。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14、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固统一采取哪些措施?
答:1、在政治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政治体制,改“王”为“皇帝”,秦王赢政为“始皇帝”。
2、经济方面,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并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巩固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3、文化思想方面,针对战国时期各国“文字异形”的情况,下令统一文字,以秦小篆作为统一的书体,从而促进了全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经济、政治的发展。
4、军事方面,发兵30万北逐匈奴,收复河套以南之地;发兵50万攻取岭南,开桂林、南海、象三郡,并修筑万里长城,以防匈奴的侵扰。
15、秦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有几个特点:
答:第一、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由皇帝“制作明法,臣下修饰”。
第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仍以此人指导,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第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动辙触犯刑条,二是严刑重罚,这是战国时期商鞅轻罪重罚思想的继续和发展。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S$r3F"F8h2{
16、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几种:
答:一是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二是令,“命为制,令为招”,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三是式;四是法律答问;五是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17秦朝的主要刑名主要有:
答:第一、死刑。包括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定杀,即 “生定杀水中之谓也”;阮,即活埋;此外,还沿用秦朝以前的死刑处决手段。第二,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 (斩左右趾)、宫、笞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并用的刑名,如斩左止黥城旦,斩左止为城旦、第三作刑(徒刑)。包括城旦、舂等。第四、迁、这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第五。赀。秦简中赀罚的名目很多。第六,谇。即训诫。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论”、“赎 ”等刑名。
18秦朝的罪名主要有哪些?答:第一、不敬皇帝罪。即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皇帝不敬。第二,诽谤与妖言罪。即禁止人们诽谤皇帝。第三,盗窃罪。秦朝严防盗窃和对盗窃罪严厉镇压,凡知情者或家属都要处刑。第四、贼杀伤罪。第五、盗徒封罪。第六,以古非今罪。第六、以古非今罪。第七、妄言罪。第八、非所宜言罪。第九,投书罪。第十罪、乏徭罪。第十一罪,不得兼方罪。
19、秦代的经济立法是如何维护其经济秩序的?
答:秦朝统治者很重视用法律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第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另外,还不准捉取幼兽、幼鸟和鸟卵,不准毒杀鱼鳖等等。第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田律》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应书面上报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平共处已经开垦但未耕种的土地的顷数,如果遭受旱、涝、虫害,也要上报受灾顷数。《仓律》则具体规定了对种子的保管和各类农作物每亩应播种子的数量。
第三、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最”者获奖,“殿”者受罚;用牛耕田,如不注意合理畜养和役使而使牛变瘦,笞主事者;繁殖牲畜,如未达规定的指标,罚主管人和帮管人各一盾。
第四、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对官营手工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定额以及劳动力调配、劳动力计算方法、徒工培训等都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第五、关于仓库管理方面,《仓律》规定:入仓、出仓都要严格办理手续;仓库的物品要严格保护,如有损失,处主管人员笞刑或罚刑。
第六、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金布律》规定:出售物品时,凡价格超过一钱的物品,都必须用签标明价格;作为货币的布,如质量不好,长短不符合标准,不得流通。《关市律》规定:为官府出售物品,出售人“受钱必辄入缶后 中",以便防止贪污。《效律》规定:度量衡必须准确,如不准,则根据不准的程度给予当事人赀一 甲或赀一盾的处罚。秦律对经济的调整有利于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经济秩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0、秦在诉讼形式有哪些?答:一是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拆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但其他任何人都有告发犯罪的义务。
*a4M*K!X,S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22、秦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
答:一是听取当事人的口供;二是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三是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23、两汉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答:第一、约法省禁。即法令要不得简约,刑网要宽疏。第二、德刑并用。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使用。 第三、顺天行罚。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的采纳。
24、汉律的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第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第二、关于法律时效问题,汉朝法律已有了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第四、先自告除其罪,即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的事实,可免除其罪。
第五、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25、两汉的刑名有哪些?
答:1、死刑、2、肉刑 3、徒刑。 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徒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制度。
26、两汉制定的一些新的罪名,主要有哪些方面?答:第一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汉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党与益罪。(2)事国人过律罪。(3)非公罪。(4)27 越罪(5)出界罪。(6)漏泄省中语罪。第二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1)欺谩、诋欺、诬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罪。(5)废格诏书罪。第三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汉律规定有:(1)不敬、大不敬罪。(2)阑入宫殿门罪。第四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1)大逆无道罪。2)群饮罪3)首匿罪4)通行饮食罪5)见知故纵罪。
27、汉代的民事立法?
答: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集中地规定在《九章律》的《户律》和《杂律》里。人们享受的民事权利范围也不尽一样,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当然还有其它财物。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保扩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凡侵犯其私有财产者都要处以重刑。凡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的建立,大都订立契约,作为法律依据。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当时“券书”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8、简述两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答:基本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总的精神大体相同。两汉结婚程序,也实行“六礼”,“聘礼”之风更为盛行。早婚现象极为普遍。为了解情况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有“不考”罪,依汉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死刑。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所谓“父子相传,汉之约也”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当时已出遗嘱继承,而且庶子、女都有财产继承权。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29、简述两汉的司法制度?答:两汉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朝的。同秦朝一样,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是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慰“察举非法”,“举劾犯罪”。汉律有“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主要是按《周礼》“以五声听狱讼”的办法。根据犯人的口供进行判决。审讯中,往往强迫犯人认罪,否则便“以掠笞定之”。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的目的是看其供辞与上次数是否相同。这种规定也是让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叛辞,叫做“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汉律“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批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汉律规定必须在法定时期内进行乞鞫,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30、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答:第一,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第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第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第四、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第五、因地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使之更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为封建时代的代表性法典《永微律疏》的问世奠定了基础。
3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立法的特点?
答:是法律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表现在:第一、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这些均田令,一方面以确保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另一方面,由于规定奴婢也可以分得土地,因而也保障了拥有大量奴婢的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实际上是对豪门士族占有土地的确认和保护。第二,推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和占有劳动力,损害了封建政权赋税和徭役的来源,因此,颁布均田令和租调法,王方面将官僚、士族地主兼并的民田、招募的佃户和荫庇的免役人口等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政府的租调徭役的来源,而对官僚、士族的上述特权又从数量上加以限制。
3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的重大的发展,表现在?
答:特别是制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适用刑罚的原则,使中国封建法典日趋完备,其重大的发展主要有:第一、“八议”、“官当”八律。第二、确立“重罪十条”。第三、刑罚制度有所改革。在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3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第二、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3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答: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却日趋扩大。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了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日趋加强。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其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再次,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最后,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
35、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答:第一、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二、规定“十恶”、“八议”之款式,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保护地主阶级的特权。第三、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体系。第四、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36、唐朝的法律制度?答:高祖武德元年,根据开皇律令制定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又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同时,还有《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唐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定《武德律》。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大体说来,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事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令、格式,都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是从积极方面规定的确良国家制度、方针、政策、办事章程等;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以律来处罚。律、令、格、式,互相配合,互为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制系。
37、唐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唐律从狭义上讲,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人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张 42等人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唐律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集历代立法与司法经验之大成,在刑事立法方面有重大发展。第一篇名例,57条,它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示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28条。关于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斥等方面的法律。第九章诈伪,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章杂律,62条,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节等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18条。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作为唐一代的法典,从保护君主专政、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之祥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
第二、注重经济立法,广泛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1、唐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均田制,武德七年颁布“均田令”。
2、唐朝的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 ”和“两税法”。
3、在工商立法方面,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
第三重视用法律调整民事关系,民事立法空前完备。
在关于物权方面,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格禁止他人侵犯。关于债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依法制刑,礼法合一”
38、论述唐朝的司法制度 ?
答:唐朝的司法制度,随着封建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的充分积累,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徙流以下案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对案件的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举劾和告发。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为举劾,对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要治罪。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二是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关于审判,唐律也有一系列规定:(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审判以原告的诉讼为准,不得在状外别求他罪,否则以故入人罪论。(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进行分析,然后要调查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以众证定罪。(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所谓“罪从供定”。(5)规定了回避制度。(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对徒罪以上的判决,要令罪犯立下服辩文状;(7)为了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对于律文中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否则“各减故失三等”论。(8)对于判决的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必须奉报皇帝批准。
唐朝于京师、州、县普遍设置监狱。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设台院、殿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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