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
4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最主要的根本法和纲领性文献,也是我国历史上以确保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其主要内容(1)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2)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3)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4)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5)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答: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1)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2)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3)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它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45、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刑事立法类型:(1)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训令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保障各种法令贯彻施行的专门立法和刑事立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保护山林条例》、《关于借贷暂行条例》、《关于工商投资暂行条例》、《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枝禁止冒穿军装事》等法规。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有:(1)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2 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和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政权,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任何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2)规定了刑罚原则,逐渐形成了重刑惩罚治与区别对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等刑罚原则。(3)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4)规定了刑罚种类: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驱逐出境。
46、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答:在红色政权比较稳定的地区,实行的诉讼 原则和审判制度主要是:(1)二审终审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一审终审。这主要是适应战争环境需要,及时镇压反革命分子。(2)预审制度。法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都要经检察部预审,然后提交法院审理。(3)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制。规定各级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点审判;同时审判必须公开,特殊情况可秘密审理,但仍应公开审判。这是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和一种新经验。(4)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5)辩护制度。被告人经法庭许可,可请代表出庭代为辩护,其目的在于了解案情,以便 作出正确的判决。(6)实行”重证据”,不轻口供”的原则,坚决废止肉刑,反对”逼、供、信”。(7)上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 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法庭须一律将全部案卷报请上级司法机关审核批准。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经上级批准后,始能生效。(8)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系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绑架审判该被告的案件。
47、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是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国革命进入了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展开敌后游击战争,开辟了晋冀鲁豫边区等各抗日根据地,各根据地都相继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根据中共中央1937年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作为抗日民主政权一切工作的准绳。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1)实行团结抗日;(2)推行民主政治;(3)促进经济建设;A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发展农业生产;B发展公营工业,奖励合作社与私人企业,促进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C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4)发展文化教育;
48、抗日民主政权革命立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这些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抗日民主政权革命立法主要包括:
(一)刑事立法。其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贯彻于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在对敌斗争和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其主要内容为:;(1)严惩汉奸;(2)打击盗匪;(3)惩治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的犯罪活动;(4)严禁烟毒;(5)惩治贪污;(6)打击其他刑事犯罪。(二)土地、民事立法。其立法基本原则为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减减租减息土地政策为依据。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三项原则是(1)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2)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 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3)承认资本主义和富农的生产方式在当时的进步性,承认资产阶级和富农在当时不仅有抗日要求,并且有民主要求。 土地、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是:(1)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2)减租交息,保障佃权;(3)减息交息,保护抵利贷。(三)劳动立法。其基本原则为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抗日 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为依据的。即调节劳资双方利益,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方应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作时间;工人应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劳动,增加生产 ;保护妇女、青工、童工。,实行同工同酬。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1)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2)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3)确定实际的工资制度;(4)加强必要的劳动保护;(5)保护妇女、青工、童工的特殊利益;(6)正确处理劳资纠纷。(四)婚姻立法。其基本原则为:(1)反对封建主义,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2)建设革命的社会秩序;(3)有利于抗日战争。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结婚、离婚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49、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点(特点书中没讲)?何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各县设司法处或司法科。军队系统设立军法机关。抗日民主政权的审级制度基本上是二级二审制。抗日民主政权实行审检合一的原则。抗日民主政权司法机关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诉讼制度。为了保障边区人民的合法权利,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诉讼条例,例《军民诉讼暂行条例》、《陪审制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关于特种刑事案例审理程序之决定》等等。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是(1)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2)侦查、逮捕、审理权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统一依法行使;(3)实事求是,调查研究;(4)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诉讼制度有: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群众公审制度、复核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司法制度,介它集中体现了边区制度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是边区革命司法制度的缩影。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停靠群众,正确判案;(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战”。(三)调解制度。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东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等。调解工作的任务, 是以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巩固农村统一战线,减免人民讼累,节约人力、财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生产发展。调解的范围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不是诉讼必须程序原则。调解的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四)狱政制度。是从改选犯人这一根本目的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的政狱政制度。各边区都设立了看守所和监狱。监狱工作原则是实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选相结合的原则,禁止对犯人实行单纯的”报复”与”惩办”主义,监狱的一切设施都是为了教育改选犯人。监狱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劳动改选制度、鼓励自新制度。 党鸿奎经验。党鸿奎是陕甘宁边区监狱的典狱长。他在监狱工作中积极贯彻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选相结合的原则,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调动犯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关心犯人的生活。
50、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为了总结一年多来土地革命的经验,并解决五四指示中存在的问题,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九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没收他们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的多余部分;废除一切词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和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第二,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将没收的封建土地和财物,不分男女老幼,以乡为单位,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之后并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第三,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第四,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的,其任务是保证土地法大纲的贯彻施行,并惩办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到了土地。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踊跃地参加人民解放军,打击美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通过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51、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答:1947年以后,许多老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形成了几个大解放区,并成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并先后建立和调整了各大区司法审判制度.现主要介绍东北和华北两区司法制度。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东北各级司法审判机关 ,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东北解放区人民审理案件和采用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为第三审级。 东北解放的检察机关,依《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员一至五人。其职权是:(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2)其他命令所定职务之执行。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其司法审判机构的建设与东北解放区不同。东北解放区司法审判机构是在打碎日伪政权的审判机关后重新建立的,而华北解放区则是在晋察冀鲁豫两个老根据地司法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晋察冀和晋察冀鲁豫两个边区政府的高等法院,成立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即胰司法机关为第一审,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但各直辖市法院采取两审制,如有个别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组成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院,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华北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制度主要内容是:(1)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2)取消诉费;(3)进一步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4)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判重要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重大刑事案件;研究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委员会确定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正式开庭宣判。(5)规定上诉制度;(5)确定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制度有建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及其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它具有巨大有历史意义。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高考语文备考:必背名篇名句(一)04-27
高考语文备考:必背名篇名句(二)04-27
高考语文备考:高中生须知的古代文学常识04-27
高考语文备考:18个常见的文言虚词用法04-27
高考语文备考:常用多音字汇总大全(四)04-27
高考语文备考:常用多音字汇总大全(二)04-27
高考语文备考:常用多音字汇总大全(三)04-27
高考语文备考:快速提高高考作文成绩的方法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