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案例分析题:
一、某化工厂在2 0 0 2 年8 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 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 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年之久, 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 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 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 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 1 3小时, 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 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 化工厂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护措施, 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 工人上医院就诊时发现, 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 工人们组织起来, 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被化工厂得知后, 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试分析: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并加以简要说明。
答: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1 )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根据《 劳动法》 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 ) 获得休自 、 休假的权利。( 2 分) 休息权是《 宪法》 规定的基本劳动权, 国家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 0 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 要求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 并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3 )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 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 )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证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 工伤、 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5 )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二、郭女士于1 9 9 8 年6 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
线操作工。2 0 0 2 年5 月1 5日, 郭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厂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 给其 3 个月医疗期, 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 调出副食品加工厂。期间, 郭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 个月, 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2 0 0 2 年8 月1 5日, 厂方仍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 提前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 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 0 0 元。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 天, 郭女士即流产。随后, 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 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 并享受产假待遇; 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 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 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 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 从人道主义出发, 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 郭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 于2 0 0 2 年9 月1 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郭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食品行业工作, 女职工怀孕4 个月以上流产时, 给予 4 2天产假, 享有产假待遇。 )
答:1 . 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1 ) 郭女士享有3 个月的医疗期。2 ) 《 劳动法》 第 2 6 条规定,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提前3 0天通知劳动者。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
2 . 郭女士的要求合法。因为: 1 ) 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 2 ) 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 享有 4 2天的产假待遇; 3 ) 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 .此案应该这样处理:1 )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2 ) 厂方应支付郭女士 4 2天的产假工资; 3 ) 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 报销医疗费。
三、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做代表上告。某年 7 月 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 1 0日决定受理,并于 9 月 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予以结案。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 是否有错? 为什么 ?
答:1. 1)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 1 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 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 , 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 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 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 1 0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 5日的规定。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2) 审理集体劳动争议, 应 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 日 起45 日 内结案 ,有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 1 5日。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 3条规定的期限。
.四、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为期3 年的劳动合间 , 自2008 年2 月1 日 起至2011 年
1 月31 日 止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 个月 。2008 年6 月18 日 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 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为什么 ?(3) 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 ?(4) 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为什么 ?
答:(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 2 00 8 年 6 月 1 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2) 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 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 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 ,2004 年12 月5 日 招收了李某在 自 己 家中 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 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 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 张、 李二人之间 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为什么 ?
(3) 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答:(1) 张菜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 , 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 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 。(2) 本案 中 , 张 、 李 二人之间 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我 国《 劳动法》 第77 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誓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3) 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 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q 但由 于本案纠
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六、1 9 9 7年 7月, 某工厂所处的地区连阴多雨, 工厂决定在厂外筑建一座堤坝以防洪水。在请示该市工会并经同意后, 决定全厂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女职工和部分男职工留厂维持正常生产, 其余职工全部参加筑坝。职工陈某因家中有一弟弟要参加高考, 需有人照顾, 故向工厂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工厂对陈某不加班的请求未予批准, 但是陈某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 工厂为避免安排陈某加班而她不加班出现空班现象, 便没有安排陈某加班。事后, 工厂以陈某不服从厂纪为由扣发其半年的奖金。陈某不服, 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 . 加班加点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某工厂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具体说明。
2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奖金的理由有哪些?某工厂扣发陈某的奖金有无法律依据?请具体说明。
答:1 .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限制。但《 劳动法》 第4 1 , 4 2 条规定: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 4 1条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 交通运输线路、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某工厂是为防止洪水淹没厂区, 加班加点修筑提坝, 这符合《 劳动法》 第4 2 条第( 1 ) 项规定的加班条件。 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时请示了该市工会并征得同意, 这符合《 劳动法》第 4 1 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 符合《 劳动法》 的有关精神。
2 .扣发奖金是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的一种纪律处分。 根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规定对“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指挥, 或者无理取闹、 聚众闹事、 打架斗殴, 影响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应当给予处分。
陈某以照顾弟弟为由, 不服从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 影响了工厂的生产活动, 违反了工厂的纪律, 根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规定予以扣发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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