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亲权的消灭: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
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4、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5、包办婚姻:是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
6.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
7.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8.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8.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9.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10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
1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2,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13.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联合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
15.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8.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9.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20.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21.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男女成员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出。
22.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2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25.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6.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7.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入而归于本宗的妇女。
28.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9.拟制血亲:又称为准亲属。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30.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1.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
32.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33.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3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35.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6.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7.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3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9.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40.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4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血缘联系而形成固定的身份。
42.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姊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43.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
4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45.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46.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与宗祧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收养方式,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47.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48.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49.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50.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离婚。
51.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52.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9.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40.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41.有夫权的婚姻:是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夫权因履行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而取得,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均受夫权支配。
42.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三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指“德、言、容、工”。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
43.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44.婚姻障碍: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或消极要件。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46.家庭职能:亦称婚姻家庭的职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与社会生活。
47.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55.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56.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57.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8.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59.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0.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6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6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63.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65.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53.可撤消婚姻: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消的违法结合。
54.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6.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57.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58.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59.涉外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司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婚烟。
60.涉外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或者复婚的法律行为
61.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
62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已有所变更,但7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63.家庭功能:亦称婚姻家庭的功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于社会生活。
64.结婚的禁止条件:亦称婚姻障碍或消极要件。是指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65.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65.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66.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67.分别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8.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也指精神上的折磨.
69.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70.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71. 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72.统一财产制是将妻子原有的财产固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烟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不定期原物的价额.
73.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74.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75.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76.亲属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77.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78.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79.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80.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81.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系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82..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体而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83.收养与寄养(比较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84.扶养的含义与特征 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扶养、赡养。
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构成为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扶养关系,或称扶养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1)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2)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3)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4)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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