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1.试述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具体内容。
答:(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2.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据证责任由控诉人担任的原则。自由心证制度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使法官能根据双方举证辩论形成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决。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是历史上进步,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推动了证据科学和证据理论的发展,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天地,这该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今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相应地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3.如何评价法定证据制度。
答:法定证据制度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潮流,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官在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在运用证据上摆脱了宗教迷信,使之服从法律,这在历史上是一个进步。但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之上的,其严格的等级观念严重违背了证明规律和诉讼机制。它从有罪推定出发,导致刑讯逼供盛大行;它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并以严格的规定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定证据制度还是对付和镇压农民的工具,具有极大的残酷性和野蛮性。
4.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答:(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请求,也就是权利主张。(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5.为什么证据事实不宜成为证明对象。
答:第一,证明对象与证明手段之间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不能将目的与手段混同。第二,证据需要查证属实,但并非需要查明的所有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另外,证据事实法律对证据提出的采用标准,即所谓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任何证据最终要成为有效的证明手段,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属性。第三,将证据事实排除在证明对象之外,有助于证据法学理论揭示证据和证明对象各自的特殊规则。
6.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答:(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一般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二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各项客观事实,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社会的结果等;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7.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答:(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关的事实,具体包括民事主体的事实、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等。(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发生纠纷、解决纠纷最后诉诸人民法院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当事人资格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的事实、审判程序的事实、强制措施的事实、诉讼期间的事实等。(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外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和有效,对我国人民法院来说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则的,应当举证证明外国法律法规的存在和效力。
8.试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答:(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如果是,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是否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要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必须准确认定相对人,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查明待处理行为本身的情况,在行政许名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行政机关还应当进一步查明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办理许可证或者享受给付和保护的条件。(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目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观标准,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这一事实。(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有关审查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规定。
9.试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关系。
答: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包括行为与后果两个方面,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明证明的责任;后果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双重含义说比较全面地说明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和诉讼意义,也比较符合司法实际情况,因则,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我们也同意这种观点。
10.试述证明责任的性质。
答:义务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之所以要负证明责任,是因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自败诉的后果。证明责任首先应当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义务,法院是证明责任了承担者相对权利主体。因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法院则是义务主体。
11.试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这种事实,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依据。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不要负证明责任;一种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程序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2.试述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含义、必要性及基本要求。
答:合法性的含义:(1)司法人员要依法收集证据;(2)收集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程序进行。凡是符合上述原则的证据,我们就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首先,审查、判断证明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1)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2)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3)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法定形式和法律手段都是保证证据质量的条件,对于固定证据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2)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3)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13.试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答: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1)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2)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3)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4)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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