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炒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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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26,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试分析: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末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腹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19991011,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10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10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10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1997120,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2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于19977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19981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的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魂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献.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已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利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2001526,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撑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19988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1.我国于19993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合同法》第2l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乙大厦的要求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4)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主张。3(1)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2)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1.乙大学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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