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3.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4.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3.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5.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6.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特征:(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7.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前两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三个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全部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志。(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8.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9. 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一)主体要件: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分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两个特征:1.共同的认识因素。2.共同的意志因素。
10.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 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指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在一定的组织性。
12.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也就是组织犯;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3. 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和刑事责任?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种类:刑事责任: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14.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15.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16.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17. 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18.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衽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19.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20. 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21.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行为。
22. 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3. 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24. 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相互关系: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用权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25.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6. 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1)它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它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它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典第48条第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4)它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7. 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又称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内容:1)决定是否犯罪人判处刑罚;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定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意义:1)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它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3)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28. 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29.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30. 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空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1.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2. 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等行为。形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3. 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34. 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分为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和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5.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36.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7. 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罚并罚;2)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8. 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39. 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0.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41.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法律认识错误有假想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有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实错误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可,则不影响。
42.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43.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4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但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和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5.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6. 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待业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47. 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犯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48.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49.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50.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二者存在首有机联系,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可见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为前提,因而不可能存在仅有控制能力而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是缺一不可。
5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2.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复杂性。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待业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要使行不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以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有构成犯罪和使其负责任。
53.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54.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55.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6.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57.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拟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和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别的刑法。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
58.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按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解释方法所作分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59. 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0.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
61.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因为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与合理问题,属于立法创制中要解决中的问题,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平等与公正。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经不同的刑法适用。
62. 怎样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要求: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案量刑轻重?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63.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它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64.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65. 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罪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66.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6)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7)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界限;9)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界限;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界限。
67.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68. 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1)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它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它由刑法加以规定。
69. 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70.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71.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7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73. 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75. 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76. 简述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7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78.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9. 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80.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2020高考语文小说答题技巧04-27
高考语文备考要熟用八个注意04-27
高考语文阅读答题技巧04-27
高考语文传记答题技巧04-27
高考语文拿分技巧04-27
高考语文知识点归纳04-27
语文高考答题技巧主要有哪些04-27
高考语文解题技巧04-27
高考语文文言文答题技巧有哪些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