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2.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⑴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⑵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①○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②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 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8.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基本要求:①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②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9.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10.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11. 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 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 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 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①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②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③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④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⑤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⑥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2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⑴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⑵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5.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⑴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①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②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③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③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 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0.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①客体的错误。②对象的错误。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④工具的错误。⑤因果关系的错误。
31.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答:⑴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⑵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⑶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33.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具备的条件:①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②危险正在发生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④具有避险意识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34.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①目的相同。②前提相同。③责任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①危害的来源不同。②行为的对象不同。③行为的限制不同。④行为的限度不同。⑤主体的限定不同。
35.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答: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36.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答:(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⑴客观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⑵主观特征: 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②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37.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答: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②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①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②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④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8.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①(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②(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③(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
39. 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 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⑵条件①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②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 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答: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41.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③.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42.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3. 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②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③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4.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45.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 ①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②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①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②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③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④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
46.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①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③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④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47. 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②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8.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49.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 (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0. 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①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③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④刑事责任是一
51.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 ①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③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2. 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①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②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③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④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⑤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 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 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 ④(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⑤(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4. 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5.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56. 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答:①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③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①危害国家安全的。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③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57. 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答: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活动。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意义: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58. 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答: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59.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60. 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答:概念: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种类⑴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①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 ②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④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⑵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①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 ③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构成条件:①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②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③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61.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答: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形式. (一)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⑴自动投案.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后,尚未归案之前,即在犯罪后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另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初为自动投案, ②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而自动投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公安机关参加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③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以后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而不能仅空活的承认犯罪, ④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投案人乐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③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供述与事实不符,或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二)特别自首成立条件: ⑴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⑵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条件.对此,应特别注意的把握以下几点①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②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他罪行③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 ④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不同罪行,以自首论,若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供述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62. 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63. 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答:概念: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⑴数罪并罚的特征~①前提条件~一犯罪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时间条件~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③*作规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⑵数罪并罚的原则~①并科(相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数罪相加,合并执行;②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较轻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③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在加重一定刑罚执行,或在数罪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按规定的最高刑期限度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④折衷(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吸收和限制加重原则,分别适用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⑶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吸收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具体地,根据《刑法》69条: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刑采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①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同原判决一起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刑罚应计算在内。②先减后并~宣告判决后,刑法还没执行前,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以前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合并执行。
64. 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答: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⑴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⑵缓刑考验期~刑法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⑶缓刑犯行为规则~刑法75条: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⑷缓刑撤销~刑法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⑸战时缓刑~刑法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65.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答: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66.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答: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⑴假释条件~①对象是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②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⑵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10年。
67. 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消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8. 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答: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意义:一、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二、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69. 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0.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答: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71. 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在量刑时都得严格遵行。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72. 论述吸收犯。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73.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答: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会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4. 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75.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81.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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