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之名词解释

时间:2024-04-27 17:30:40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1.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在狭义上,由于证据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最广泛也最具有代表性,各种证据规则也大多产生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之中,所以这一学科经常被称为“诉讼证据学”。广义上,证据滨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外,还包括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

3.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4.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文明作用。

5.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之后,按照其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

6.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7.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8.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9.相关性规则:是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10.传闻证据规则:是指用以证据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11.任意性自白原则:即海里强迫自证其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12.最佳证据规则:其含义是,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供该文字材料的原件。它的例外规定是在有合理的理由无法提供原件时,可以采用第二手资料。

13.交叉证据规则;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提出诱导性问题的“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提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14.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

15.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6.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例如物证、书证、各种人证等。

17.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18.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9.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

20.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1.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

2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直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3.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24.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2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26.当事人的陈述:是旨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27.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28.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29.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而仅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察实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司法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

30.视听资料:是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用于重视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它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业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3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3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33.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使用的一个概念。

34.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35.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36.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37.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3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40.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41.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42.证据保全措施:是指执法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法。

43.诉讼证明: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44.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45.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46.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47.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48.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

49.要件事实: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可见,证明对象的概念自身含有需用证据加以论证和探知的期待性,因而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50.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51.证明负担:证明负担也称说服负担,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对该责任的负担者做出有利的认定。

52.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53.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证明责任倒置作为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实行与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的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54.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55.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宽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56.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57.优势证据标准:指执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的可能性的标准。

58.合理可能性标准:指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

59.证据人合法性:是指导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60.甄别法: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61.辩认: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62.对质:也称“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63.侦查实验: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一能否发生,而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

64.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65.法律上的推定: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

66.无罪推定: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程度。

68.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伪的结论。

69.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70.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

71.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的集中体现。

7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7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74.传闻证据: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证言。

75.意见证据规则:

76.“毒树之果”: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从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

77.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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