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之简答题

时间:2024-04-27 17:30:39 5A范文网 浏览: 复习资料 我要投稿

1.简述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法律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

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否负刑事责任和负什么刑事责任,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集成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10.简述新中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从1931年至1949年的创建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经建立起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阶段是从19667年到1976年的瘫痪期。第四阶段是从1976年到现在的完善期。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阶段。

11.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基本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12.证据和证据材料有何区别?

答:证据和证据材料。要严格加以区分。我们所说的证据,应该同定案的证据是同一个概念,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日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13.如何认识证据意义?

答: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

14.简述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答:物证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接、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物证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晚靠实物证据来检验,物证则可以不依赖语言证而存在。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处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二是凡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的。

15.简述被害人的特征。

答:1)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必须试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16.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义。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利于办案机关确定侦察范围。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超来兼听则明的作用。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

17.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特点。

答:1)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能是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他对案件事实知道得最清楚,办要办案人员方法对头,充分准确地运用好审讯则略,其供述就可能是真实的。2)从别一方面讲,为逃避法律制裁,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办案人员改革慎重对待,不轻信口供,运用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

18.简述当事人承认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首先,当事人的承认是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不包括诉讼外的承认。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只有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做出承认,才能构成诉讼上的承认。第三、这种承认必须有明确的意思意思表示,不能信据消极沉极沉默行为加以推测。

19.简述鉴定人的条件。

答:1)鉴定人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并且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2)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3)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20.简述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答: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结论,因此在证明力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2)由于受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客观干扰、主观条件、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有时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缺陷。3)鉴定结论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所做的结论,其证明力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而不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1.简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录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要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录根溯湖,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属实,也可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2.简述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必须遵守运用证据的规则。就无罪证据和有啡证据而言,在使用时要作到以下三点:(1)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在指导思想和具体的侦查或调查工作中,克服先人为主,既要注意收集与本案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进认定案件事实。(2)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即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只有达到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否定对方。具体来说,就是只有有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无罪证据的存在,反之,只有无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有罪证据的存在。(3)在证明过程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这不了,否也否不掉时,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收集新证据,否掉一方,这时只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23.简述间接证据之特点。

答: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四。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24.简述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渠道。

答:1)证据的收集有关能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4)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渠道有:(1)现场勘查或勘验;2)搜查和侦查方法;3)深入群众调查;4)审讯被告人或询问当事人;5)机关单位或公民主动提供证据。

25.简述收集证据的原则。

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26.简述收集证据的要求。

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主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中要注意效率。

27.简述证据保全的特征。

答:(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毁灭证据。(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

28.简述证据保全的要求。

答:四是对音像制品的保全,音像证据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要求是:(1)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证据保管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海里随意损坏或作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29.诉讼证明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证明是人类所特有的认识活动。证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类认识世界,获取直理的行为和过程。特征是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具体法律性。

30.证据的构成环节是什么?

答:证据的构成环节是:(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4)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5)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

31.简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答:在人类历史上,证明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明制度到法定证明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明制度的漫长的演进过程。

32.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

答:诉讼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3.简述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理由。

答: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是:首先,把程序法律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便涌将其与证明责任的分担相隔离,证明责任的分担在逻辑上当然适用于程序法事实。其其次,我国现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是撤销第一审判决并且发回重审的理由。再次,将程序法事实纳入证明对象,有助于督促司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最后,将程序法律事实纳入证明对象,有助于提高对程序法的重视,摆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本身的作用和意义不限于实体法的实施手段,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

34.什么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不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35.证明责任特征。

答:证明责任特征有:(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法律风险相联系。

36.古罗马时代的证明责任制度。

答: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后人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

37.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

答:19世纪的德国学者最早提出,把证明责任分为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两个层次。形式上的证明责任简称行为责任,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强调其举证行为,不涉及诉讼结果;实质上的证明责任简称结果责任,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假不明的疑难案件,强调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

38.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的含义。

答: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证明负担,另一个叫举证负担或者提供证据的负担。

39.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的立法规定。

答:《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0.有关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关系的理论观点。

答: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点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这种说法只将证明责任与败诉风险关系起来,而没有与提出证据的责任或起诉成立的风险关系起来。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如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赞同义务说。

4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答: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参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过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评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参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4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43.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

答: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的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44.内心确信的含义?

答: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法律也不规定要求他们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人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的吗?所谓内心确信,必须是理性地、真诚地确信。

45.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

答:高度盖然性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所反映出来的要证事实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高度盖然性也指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认识,即证据的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境地。在德国的判例和学说中,这一标准还被表达为“紧邻确实性的盖然性”等,以强调其必须达到的高度。

46.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包括那几层基本含义?

答:(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循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

47.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有那些?

答:(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真实可分为客观的真实和法律的真实。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相统一。(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的意义的事实材料即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的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人持辩,由法庭予以认定。执法机关在认定定案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且为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的充分机会。

48.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有那些?

答: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衡量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其内容与证明标准一致。(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案件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它不但要求每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并且证据要有一定的数量,能够相互映证。(2)优势证据标准反映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这种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3)合理可能性标准反映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合理可能性标准只适用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

49.简述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之间的关系。

答:证据的收集是审查判断的前提,没有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就无从谈起;对证据的及时审查判断,又可以指导对证据作进一步的全面的收集。按照证据本质属性的要求,只有那些能证明案情真相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50.简述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答:(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拳证据的证明作用。

51.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最基本的任务是什么?

答:(1)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2)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两方面答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3)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4)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52.根据证据来源审查判断证据应从那些方面入手?

答:收集人员是否因其他主观或客观上的因素,影响了证据的确实性。司法人员收取证据的形式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有关人员是否因重量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真实、不可靠的陈述或证言。证据本身的特征是否予以注意,即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证据收集人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

53.简述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包括那些方面。

答:司法人员要依法收集证据;收集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程序进行。首先,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的必要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

54.审查判断证据合法性应从那几个方面入手?

答: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收集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5.进行侦查实验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有那些?

答:遵守如下规则:(1)侦查实验应尽量使用原有物品和工具,要尽可能在发生案件的原地进行,以保持原有条件;原有物品或工具如果需要鉴定,则要在鉴定后才能使用,以免损坏原有特征。(2)侦查实验在自然条件方面(时间、光线、风抽、风向、风力、气候等)应当和被审查事件的条件相一致或相似。(3)为准确地确定某一情况或某一行为,要求反复多次地实验,以保证准确性。(4)实验的过程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风化的行为;在实验中,不容许有侮辱群众和有伤风化、危及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情发生。(5)实验应邀请一定的见证人参加,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实验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和保密。

56.推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1)推定的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57.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答:(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2)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3)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

58.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

答: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

59.推定的作用有哪些?

答:(1)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3)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4)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的适当手段。

60.法律推定适用的条件。

答:法律推定适用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法律推定人仅免除了推定有利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免除其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61.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

答: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方当事人为排除由法律推定所产生的不利于已的法律效果,必须就原本不属于自己举证范围的事项负担举证责任,使举证责任分配构成的倒挂状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第二,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法律推定以前提事实的证明代替推定事实的证明,因而主张适用推定的当事人,负对前提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三,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当事人可以在推定事实和前提事实之间选择举证主题,增强举证成功的可靠度。另外,法律推定使当事人由说服责任降低至推进责任。

62.事实推定成立的条件。

答: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来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63.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的联系与区别。

答: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裁量决定是否适用。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64.司法认知的特征。

答:(1)司法信知的主体仅了限于法院。(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65.司法认知的作用。

答:(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66.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

答:(1)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制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证据规则中蕴含着更高层次的、抽象的原理,原则,但其本身原则,而只是具体的行为规范。(3)具有强制效力。证据规则具有约束力,不遵守证据规则构成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67.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有哪些。

答:证据能力的规则有:(1)排除部分传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最佳证据规则和特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3条第一款、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的使搬运、中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开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证明力的规则有:(1)仅凭口从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3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常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68.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答: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因为其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或可信性;二是实行直接审理的结果,导致传闻证据的排除;三是实行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69.证据规则的种类有哪些?

答:(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70.证据规则具有什么功能?

答:第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第二,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第三,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第四,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71.什么是交叉询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特权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答:交叉询问实际上是当事人主义辩论式诉讼程序的主要结构,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必须按照这种程序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其回答只限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而不能连续不断地陈述,要等到发问者到下一事实时才能作关于下一个事实的了陈述,这样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考虑本方当事人的询问是否违反证据规则,而有随时提出反对的机会。当事人主义的另一重要原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且力求确实,最佳证据规则以适用于文书内容的证明为主,即文书的内容成为证明犯罪的关键时,应当直接提出文书为证。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的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公私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特权的享有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提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英美法比较注重证据的个别衡量,其判断证据的一般原则是:证明犯罪事实须使审判者的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一原则一直到现代没有什么变化,只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利益,就特殊重大的案件,以及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仍要求有法定证据或者补强证据。

7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不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7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答:(1)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2)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3)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4)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5)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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