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波斯人信札读后感(一)
一口气读完了这本《新波斯人信札》,写的着实犀利,一针见血地批判出当今中国社会正逢改革时期变化中的令人感到奇怪的法律的现象,也稍许漫谈了些许中国古代历史上法律与社会的渊源。
想必读过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的人都知道,这本书书名的由来正是如此,《波斯人的信札》出版于1721年,可算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作,孟德斯鸠在本书中以书信的形式,借两个波斯人之口,对当时的法国社会做了细致的观察和出色的批判,这也正是这本《新波斯人信札》的几个作者在讨论中国的法观念竭力时想做到的。开篇作者在致读者的信中写道本书是为那些愿意探究社会问题,勤于思考,勇于批判而写的。
全书十一封信,信的内容几乎包含了中国法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许是信中是以一位法国青年的口吻来写的缘故,作者巧妙地利用这个身份,先是于不经意间对来自一些我们中国学者对西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动不动打官司的批判,做出了有力的反驳和回击。并且以一种完全挣脱中国传统教育中的热捧我们的传统文化的模式的以西方青年的口吻客观地指出要改变那些中国那些根本没有权利意识的传统的观念,意识,不能没有对传统文化的深刻反省和批判。甚至于更是犀利地说道我们的民族是一个把法基本看成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的民族,一种认为权利高于法律并且可以支配法律的文化,怎么可能自己创造出一套法律制度?
爱之深,痛之切,言语犀利的同时也感受到了作者迫切希望我们中国能够有一番改变的念想。
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本书给我的意义是很大的,至少我觉得它不是在说空话,而是拿事例和论证来一步步给我们勾勒出我们中国变化中的法的观念。
新波斯人信札读后感(二)
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本书给我的意义是很大的,至少我觉得它不是在说空话,而是拿事例和论证来一步步给我们勾勒出我们中国变化中的法的观念。
书中提到了关于中国古代法是否发达,中国是否存在法治等一些我们都经常讨论的问题,作者一一给出了回答,指出古代法与西方近代法律完全是不同的本质上的东西,进而引申到了文化的差异这一领域上。机缘巧合,我在读完这本书,又读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本写于民国时期的法制史着作,概叹作者功力深厚之余,发现两本书有很多共通之处,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观点是如出一辙的。上网才知道梁治平教授原来也极其喜欢这本《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他还写了一些读后感。也许正是这本书给予了梁治平启示。
书中有很多论述部分都很精彩,言语尖锐有力,在对于中国是否实行过法治时,给了这样的回答:中国从来不是个法治社会,因为它的法律只是君王的工具,可以被随意支配,而且它的适用范围也极为有限,中国人的权利观念实在是很微弱的。先秦时代法家所强调的《法》究竟是什么?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调节器吗?数千年间,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家里,真正可以看做秩序支柱的还不是法而是礼,准确地说是礼法。
虽是20多年前的观察,但是时隔那么长的时间后,书中所阐述的现象还是一点儿没变或者没什么大的改变,心里有种堵堵的感觉。
尤其是书中对中国的‘信访制度’的看法,真是绝了,关于中国的‘信访制度’,表面上看,这种制度似乎给予了公民相当大的权利,其实,它甚至不是一项权利,因为这种个人的越级上诉并不具有法律的依据。它不是一种司法程序,因而也没有法律上的保障,也很难变得完善。
我也不禁联想到了在中国往往解决问题很多时候靠的不是法,而是政策,但是政策毕竟是政策,不是法,没有稳定性,老百姓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带有很大的运气的色彩,政策的颁布者通常是权力在握的大官,从这里,固然可以看到个人品格的重要,更可以见出权力的重要。
读罢整本书,算是对当今中国社会,以法的视角有个大致的了解,对一些问题也有了本质上的认识,所幸再后来读的《中国法律与社会》更是补充了我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不足,我在这本书中不太确定的观点在瞿同祖的书里面找到了可以支撑的确凿的论据。舒服的是得到了王小波所说的思考带来的智慧和理性,感到心酸的是我们的中国法制的进步需要一步步地来,不过还好,仍在前进,因为还有一大批人并没有放弃希望。
新波斯人信札读后感(三)
孟德斯鸠写过一本《波斯人信札》,此书仿用孟德斯鸠的写作手法,以异国人的角度评论本国的法律现状。作者之所以这样写,可能是因为我国现在使用的法律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是想以西方正确的法律思想来客观评价我国对引进来的法律的使用,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变化中的法观念”指的就是本书的议题,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制是诞生了,改变了,可是法观念还是传统的一套,不相适应。中国法制建设的困境就出于此——西体中用的法制建设法歪曲了真正意义的法律思想,产生了书面法律和实效法律同时存在的尴尬局面。总结出这个结论后,本书作者并没有停留在此,而是追溯缘由,研究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在此文化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的法律观念,并与西方法律诞生的历史过程和历史文化相对比,(www.5a.net)揭示出中体西用的法制建设失败的原因在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中国以“礼”为社会秩序的核心,刑为工具,是强调个人义务,轻个人权利的义务观;西方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具有强烈的权利观。因此可以推出,即使是相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例,但是使用者的思想不同,其效果也会有很大的出入,甚至是相反的作用。法律是思想的产物,书面等法律载体和执行程序是法律的实体形式。不同于技术和设备,单纯引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形式,不代表就可以正确地使用法律本身。要想发挥法律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个人权利的作用,就必须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强调个人权利,真正的公平公正)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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