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后感

时间:2016-11-05 15:25:00 5A范文网 浏览: 读后感 我要投稿

  政府论读后感(一)

  《政府论》是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洛克的着作。在本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政治思想,这些思想后来被证明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读本书感觉颇有收获,尤其对了解社会发展历程,认识到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究竟应起何种作用,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政府论》上篇主要批判为封建王权做辩护的君权神授说,这是因为在洛克生活的年代,正值资产阶级兴起,封建王朝走向灭亡的年代,因此要改朝换代,必须进行革命,而革命的前提就是要批判君权神授,打垮封建王朝的思想堡垒,从理论上战胜对手。

  如果说《政府论》的上篇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那么在下篇中,他则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正是上述思想一举奠定了洛克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作为一名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关于政府成立的三大先决条件的相关论述非常精彩: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只拥有一定权限,而且行使权力必须接受大众监督。“在一个社会和团体中,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及国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可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是社会能够发展,政治共同体的政府能够全心全意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强的保障。”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必须要遵法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及福利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人人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或目标而应遭受惩罚。当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为全体成员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就必须和每个个体一样,受到相应惩罚甚至被依法解散,或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政府。”

  第三,洛克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三部分,认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而代表政府的国王仅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就是西方着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写成于1679年,迄今已有300多年,然后用其思想来衡量现代社会,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全球主体的社会里,依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对国家极其名下政府的理解,依然对现代社会极具启发意义。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大部分国家以及经济体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与单一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众多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共存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从根本上说,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国家的繁荣和民众福祉而努力。但在短期或局部问题上,他们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在两种经济体系的转型期,往往这种冲突还表现的十分严重,甚至引发了社会动乱。

  我们说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因此建立和平、幸福的社会首先就要协调好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虽然利益集团间的冲突不会彻底被消灭,但只要协调到位,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均衡还是有可能的。那么谁来承担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呢?靠市场经济本身的机制,市场经济也有失灵的时候;靠单纯的某一个利益集团来协调,最终的后果就是高度垄断和特权横行,从而最终消灭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按照洛克的理论,这个“超人”只能由一种超乎各个利益集团的社会代表来承担,这个代表就是全体利益集团推选出来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和代表其执政的政府。但是政府要想真正胜任该角色,就必须满足洛克提出的政府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先决条件。

  在专制思想的词典里,国家的定义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或其所有人的工具。国家所代表的是一个阶级,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一个阶级中少数人的利益。代表少数人利益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那么势必引发不公,或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纠纷,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就只能通过国家工具这种暴力手段来镇压反对自己的阶级或群体。这样的政府实质是代表居于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专政。

  按照专制的国家逻辑,革命就是用一个阶级的专政代替另外一个阶级的专政。革命的最终结果,专政的本质丝毫未变,只是权力的大棒易主而已,改变的只是专政者,而被统治者继续被统治。以这种观念来理解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非但得不到协调和改善,相反会因为专政所导致的不公而引发大面积的群体性事件,从而最终导致社会动乱,所谓的国家安定、民众健康根本谈不上。作为自由思想家的洛克,看到了这种专政思想的弊端,因此提出国家的组成必须要全体人员同意,而且部分授权,同时接受全民监督,这样的政府才是民主的政府、代表大众根本利益的政府。

  如果按照洛克的《政府论》来理解,在当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民主是政治发展的最高成果,也是不可或缺的成果。以此为基础,国家不再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成为协调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冲突的最“公正”力量。国家不再代表其中的任何一个阶级,而代表整个社会的所有利益集团。国家凌驾于各个利益集团之上,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社会避免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而动乱甚至灭亡。

  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既不是代表富人来压迫穷人,也不是代表穷人来消灭富人。它既要代表穷人,也要代表富人,作为一种社会“最公正”的力量去协调各阶级、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作为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者,要从整个社会的稳定、全体国民的幸福生活角度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但是说来容易真正落实起来难,要想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这就如同赛场上的裁判,黑哨、偏哨的事件层出不穷。政府要想不做黑哨,按照洛克的理解,政府的责任是保证全体人员的权利,同时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一旦违法,就必须接受惩罚甚至接受被解散的命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一切皆为空谈。

  我们举个实际例子来说明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应起到什么作用。近10年来,全世界大多数地区都进入了高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但国家群体性事件在全世界屡次发生,而大部分事件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农民耕地被非法占用、强制拆迁等。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征用土地的房地产商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总要发生利益冲突。在这件事上,就是典型的两大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开发商总想压低征用费,而拆迁户肯定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或者不想离开故土。

  当二者发生强烈甚至流血冲突时,作为中立者的政府就应该公平、公正地予以协调,政府不能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向被拆迁人施压,也不能以保护弱者为名站在被征用者一方,索要离谱的拆迁补偿费。当然政府更也不能不管不问,坐山观虎斗,任二者肉搏,这样就会导致冲突升级,引发严重的社会动乱。所以这就需要国家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对二者正常的财产及个人权利进行保护,并且做到不偏不倚。

  但是,政府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来进行整个社会的管理。正如洛克所说,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者是同样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这些人也有自己的利益,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政府官员和执法者,完全可以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权进行权力寻租,为一己私利而大搞特搞权钱交易。所以在此情况下,这些官员和执法者因为接受了开发商的贿赂或其他原因而公然袒护开发商。本来被拆迁户在与开发商的博弈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在上访无门、上诉无效后,往往采取丧失理智的极端做法,从而激化了矛盾,最终导致群体事件的爆发。

  那么如何保证国家在协调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公正性呢?洛克认为最重要一点就是用法治来代替人治。在实行人治的社会里,掌握了国家机器的人可以为所欲为,通常会因为自己的利益去偏袒一个利益集团去打击另一个利益集团,这就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人治的社会里,周期性地发生社会动乱,甚至暴力革命是无法避免的事情。而在法治社会里,一个人即使掌握了最高统治权也不能为所欲为。他必须和普通大众一样依法办事,他所拥有的,仅仅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国家在协调利益集团冲突中的公正性不是靠统治者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的,而是靠法律来保证的。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实际上专制社会里的“刑不上大夫”的规则已经延续了数千年,至今依旧顽强生存着。

  在洛克看来,民主社会里不应该有帮助强者欺诈弱者的法律,也不应该有以保护弱者为目的,从而牺牲了社会效率的法律。在征用土地这个问题上,某些国家或政府充当的是为开发商“保驾护航”的角色,更有甚者,为一己私利充当而沦落为某些开发商的附庸,这极大程度上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偏离政府了本质角色,这样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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