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选] 果农张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连续与甲果汁公司签订了三份桔子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甲果汁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发运了桔子,但甲果汁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张某只能要求甲果汁公司付款,无权要求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
B . 张某只能要求甲果汁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C . 张某有权要求甲果汁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 . 张某只能选择甲果汁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两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参考解析:
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张某实际履行合同是向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某和甲果汁公司,所以张某只能向甲果汁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而无权要求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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