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讲,产品疏忽责任的形成具有以下意义:
产品疏忽责任突破了传统的合同关系原则,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这应当是疏忽责任的最根本的意义所在。按照传统的合同关系原则,产品的受害人以产品责任为理由提起请求赔偿之诉时,受害人必须与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否则,受害人不能对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提起诉讼。面事实上,产品的受害人很可能不是产品的使用人,与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按照合同关系原则,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按照疏忽责任原则,不论与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之问有无合同关系,只要受害人因使用产品遭受了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导致产品有缺陷,并且损害是因为使用有缺陷的产品所造成,就可以胜诉并且获得合理的赔偿。从遗一点来讲,疏忽责任原则为一切产品的受害人提供了获得法律救_晰的机会,对于不是购买人的产品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个更为公平台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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