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有着为社会公认的和普遍受到崇敬的光荣身份,军人的婚姻关系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身为婚姻关系当事人,自身遵纪守法,崇尚道德,夫妻和睦团结,互敬互助,有着积极的社会教育意义,对于推动军民共建社会精神文明活动,亦有着重要意义。所以,人民解放军领导机关对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问题,一贯极为重视。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规定》第6点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规定说明,既然军人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特殊保护,部队也就要求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非常慎重,不得背着组织和领导机关提出离婚,不应草率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应与部队政治机关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尊重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和尊重部队政治机关的意见结合起来,慎重分析考虑,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做好做细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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