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商品,它也就像一般商品那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例如,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能够满足人们支付死亡丧葬费用和遗属的生活需要;年金保险可以满足人们在生存时对教育、婚嫁、年老等所用资金的需要;财产保险可以满足人们在遭受财产损失后恢复原状、或减少损失程度等的需要。同时,保险产品也具有价值,保险人的劳动凝结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基本保障责任的设定、价格的计算、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等都是保险人智力劳动的结晶。
但是,与一般的实物商品和其他大众化金融产品相比,保险商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较
1.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实物商品是有形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其形状、大小、颜色、功能、作用一目了然,买者很容易根据自己的偏好,在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做出买还是不买的决定。而保险产品则是一种无形商品,保户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保险商品的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要求保单的设计在语言上简洁、明确、清晰、易懂;另一方面要求市场营销员具有良好的保险知识和推销技巧。否则,投保人是很难接受保险产品的。
2.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实物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即时交易。例如,消费者到商店去购买电视机,当他做出购买的决定以后,这个消费者一手交钱,商店一手交货,这笔交易就完成了,也可以说,就这个商品的交易来看,该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也就终结了。而保险产品的交易则是一种承诺交易。当投保人决定购买某一险种,并缴纳了保费之后,商品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因为保险人只是向投保人做出一项承诺,该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可见,在保险产品交易的场合,投保人缴付了保费以后,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是刚刚开始。由于保险产品承诺性交易的这一特点,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相互选择就是非常重要的。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它需要认真选择被保险人,否则将遭受“逆选择”之苦;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他需要认真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否则,不论是保持合同关系还是退保,都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一种机会性
实物商品的交易是一种数量确定性的交换。例如,只要买者交了钱,不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还是赊销、预付形式的交易,买卖双方都能明确地得到货币或者商品。而保险合同则具有机会性的特点。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购买者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给付,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其所缴纳的保险费;反之,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可能只是支付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货币补偿或给付。
(二)与其他大众化金融产品相比较
与股票、债券、银行储蓄等大众化的金融商品一样,保险也是一种金融商品,因为它也具有资金融通这一金融商品的共性。与实物商品相比较,这些金融商品都具有产品的无形性、交易的承诺性等特点,但保险产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产品是二种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他只要知道存款本金和利息率、股票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债券的票面价格和利息率,就很容易计算出其收益率来。而保险产品涉及保障责任的界定、保险金额的大小、保费的缴纳方式、责任免除、死亡类型、伤残界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况且,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被保险人很难知道自己将在何时发生保险事故(这也正是人们需要保险的原因),也很难明确计算出成本和收益的大小。因此说,保险产品是比其他大众化的金融商品复杂得多的一种金融商品。
2.保险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避害商品在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等金融商品时,他们是以承担一定的风险作为代价,期冀获取更大的收益的。因此,这些金融商品在本质上是一种“趋利”商品。而在购买保险的场合,大多数人是以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货币来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来换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保障的。同时,由于保险所涉及的内容大都是人们不愿谈及或者避讳的事情,如死亡、伤残等,因此,保险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避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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