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保险企业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佣金,可记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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