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得税。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相关文章:
个人合伙纠纷的注意事项04-20
不继续占有和继续占有的划分和意义04-20
临时仲裁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04-20
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04-20
举例: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财务会计处理04-20
临时禁令的价值取向04-20
产品疏忽责任的意义04-20
产品责任的立法04-20
产生诉讼标的共同的原因04-20
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