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兴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时间:2024-04-20 11:52:28 5A范文网 浏览: 答案大全 我要投稿

问题:

[材料题] 本案中,刘兴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下面的题目。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
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藏獒受惊,扑向刘兴并将其咬伤。刘兴治伤花费9000元。
刘兴起诉要求张林返还欠款7000元、支付医药费9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张林称,其向刘兴借款是事实,但在2013年1月卖给刘兴一幅价值7000元的字画,说好用字画的货款清偿借款。当时刘兴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张林,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张林还称,刘兴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刘兴自己承担。对此,张林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刘兴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张林认为,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以下关于张林与刘兴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但“已用卖字画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刘兴提出借款主张的反驳,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张林承认借款的事实,属于自认,因此B项正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刘兴提出的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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